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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农村“包产到户”

作者:桃花舍主人 发布时间:2024-08-25 07:31:29 来源:桃花舍翁公众号 字体:   |    |  

  最近读了两篇文章:一是发表在“中共党史研究”公众号的《罗平汉 刘艳 || 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的支持及其体现的改革方法论》,另一是发布于“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的《王今朝:基于万里回忆对中国去公社化改革的思考》。二者都对作为“改革”起点的农村“包产到户”进行了分析、评价:前者按照“主流”话语,基本上否定“包产到户”之前的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生产体制,全盘肯定“包产到户”,避谈其负面后果;后者则依据当时和后来的情况,辨析当年的某高层领导者公开阐释的推动实行“包产到户”的理由及其后果。可以看到,这两篇文章对“包产到户”看法的相异是十分明显的。

  “包产到户”推行至今已然四十年,它对四十年来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路径具有重大的影响。现在,我们对它发起之时的农业形势、它推行之后的“三农”情况和现在的农村状况,都能获取比较全面的资料,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判断了,应该对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总结其经验教训,唯一原则是实事求是,从这方面来说,上面提到的罗平汉、刘艳的文章那种绝对化的赞颂和为此刻意裁剪某些历史事实的文法,虽然可以理解其维护“改开”道统、避免政治波动的考虑,但终究是令人遗憾地违背了求真务实,不利于确立我国今后正确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应该摒弃这种做法,实事求是地讨论有关“包产到户”的问题。

  “包产到户”,正式的说法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把土地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一家一户自己耕作,完成向国家和集体交公粮的“责任”后收获都归自己。

  当年争议“包产到户”时,反对者说它本质上是“分田单干”,赞成者辩称它与“分田单干”有本质不同,现在看来,应该说它实际上就是“分田单干”,也就是回复到了新中国农业合作化之前几千年来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土地的“承包”基本上是平均分配的,农户得到的是“经营权”,没有买卖土地的权力,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实际上由国家掌控。

  至少到目前为止,农村还基本没有出现合法私有财产性质的土地大规模集中,没有产生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大地主或大的私营公司,某些势力把农村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企图仍无法实现,这是当年人民公社化所确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果,可以说是人民公社留下的维护新中国立国法统的宝贵“遗产”。

  “包产到户”本质上与农业合作化之前几千年来土地私有制情况下家庭小农生产方式一样,是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也就是合作化时期所指的“单干”)。在这种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户为了生存(所谓“吃饱肚子”),的确是具有生产积极性的。

  但是,综观历史可知,在几千年土地私有制、农民具有积极性的状况下,粮食歉收和饥荒仍然是频繁发生的,这表明农民的积极性只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还有其它一些重要的必要条件。

  那些其它必要条件是:家庭劳动力水平的高低,农业生产技术的优劣,农田水利设施的多少,农业气候的好坏,国家社会环境的治乱,国家相关粮食政策的松紧,等等。

  所以,四十年前“包产到户”后粮食产量的有所增加,是在二十多年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为重工业和国防提供支撑从而赢得国家统一安定,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时期进行了大量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国家和集体大量投入进行了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提高(比如培育高产种子、引进农药化肥生产设备等),等等一系列前提条件下实现的,农民家庭生产的积极性并非决定性因素。

  而由于“包产到户”所决定的一家一户小块土地生产方式,以后既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又无法持久保持和提升农民积极性,并成为导致“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包产到户”推行三十多年后,前些年仍然需要开展以农村为主要对象的大规模“脱贫攻坚”、“精准扶贫”行动,正说明靠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积极性并没有解决问题。

  应该说,“包产到户”的发生是有农民自发要求的因素的,不过,当年像小岗村农民那样心心念念要分田单干的情况在全国究竟有多少?这类情况是否足以自发导致全国性的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包产到户”的结果?这没有实际的调查数据可资认定。

  事实上,当年既有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按手印表达分田单干要求,也有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人民公社全体社员在反对“包产到户”、坚持集体化道路、要求保留人民公社的协议上摁下鲜红手印,对前者大肆宣扬、对后者却压制掩盖的做法,显然并不符合当时正在全力推出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

  据报道,当年为了保留周家庄人民公社,公社党委书记雷金河“心急如焚四处奔波向上反映情况”,曾“多次到京,向当年的老首长陈述乡亲们的愿望,但领导都不敢给予明确答复,只是让他'再观察一下'”,最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写下“不分包到户,社员的收入可以高于分包到户的农民。如果干一年,我们没有其他公社好,我们就将地分了”的保证书,才使周家庄以“把公社的名称改为乡”的形式保留了人民公社集体生产经营的体制。(见“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文章 《另一种选择:周家庄万民摁红手印,誓走共同富裕道路!》)由此可见,当年的“包产到户改革”,至少到中后期是具有政治强制性的。

  可以想见,当时全国应该还有不少像周家庄那样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人民公社希望不搞“包产到户”,但由于没有雷金河这样意志坚定、责任心强、敢于据理力争的带头人,顶不住政治压力,被迫取消了人民公社,使十几年艰苦奋斗发展形成的集体资产和良好生产环境付之流水。

  据网络自媒体报道,当年没有搞“包产到户”、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除了周家庄这样保留了原人民公社规模的,还有一些较小的农村生产单位,例如湖北省洪湖市洪林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河南省临颍县南街村、湖北省嘉鱼县官桥村、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等等,它们的集体经济都发展较好,实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富裕。(见“思想火炬”公众号文章《中国十个走集体化道路的村庄:至今依然个个土豪》)

  现在总结“包产到户”的经验教训,不是要全盘否定当时的农村“改革”试验,也不是要完全回到以前的人民公社。总结以前的经验教训,是为了以后更好地发展,是为了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真正走向新中国立国时确定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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