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正当职业”——张扣扣案中权力的傲慢
按这个农民和打工者均属“无正当职业”的标准,中国有多少亿人口无正当职业?
张扣扣案与22年前的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密切关联。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年的案子审理上有没有问题呢?
一、在为被告人王正军出据证言的证人名单中,他的亲哥哥王富军赫然在列。根据案情描述,王富军本人还是当事人甚至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之一,参与了当年的殴斗,是不是他动手打死人的都不好说,怎么可能成为本案关键的证人,证言被当时的法院采信?这样含有重大瑕疵的判决书是怎么出笼的?结果怎么可能让人相信有公道可言?显然这些证人与王家非亲即故,当时有没有调查这些证人的关系?有的证人是否在场?这样的证人证言经得起推敲吗?
二、当年审判书中认定的许多描述,比如案发事由和过程等,非常模糊不清。刚开始事发时除双方当事人外应该并无外人在场,在没有有效证据情况下法院凭王家自己人及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即判定已经死亡、不能为自己辩解的张母负有过错责任,真正事发原因不得而知,判决书中对案由的描述明显含有推断、偏向一方的情况,甚至出现“打了两下”这类模糊语言;同样对凶手王正军使用的作案工具也没有具体描述,只说“捡了一根木棒”,就把命案断了,这都是很可疑的。甚至有个别媒体现在仍然以张母是全村有名的泼妇之类与本案无关内容左右公众情绪。按张家人描述是当场死亡,判决书中写的是晚7点多钟案发,张母10点多死亡,这样重大过程,在判决书中以一语“经抢救无效死亡”带过,试问:什么时间打的?谁动手打的?谁参与了抢救?打到死亡究竟间隔多长时间?法律文书如此模糊不清想掩盖什么?
另外,当时的南郑法院系县级基层法院,对命案通常情况下没有审判权限,当地检察院更应该深知这一点,应该交由上一级即中级法院审理,什么原因让他们本地消化、承揽了这个超权限的案子?再看检察院的起诉言词,简直是替被告人辩护的一纸公诉书。中国闹过负责国家公诉的检察院拼命说被告人无罪的笑话,这极可能又是一例。
三、在父子四人对张母互相斗殴情况下法院只追究了被告人王正军的责任,进而采信了当事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其他参与者没有受到法律惩罚,甚至王家哥三个其中的两人后来分别就职房产局和旅游局重要职务,成为公务员。王家在当地很有势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四、这样一个很有势力的家庭被法院以生活困难、甚至以被告人是学生为由,除了丧葬费只赔偿了1500块钱,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在已经按最低刑7年判决王正军这个疑似凶手的情况下,被告人请两个律师打官司有钱,却以困难为由拒绝更多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说这里面没有猫腻,你信吗?既然说王正军是学生,那么应该由他的监护人负责赔偿,这点逻辑应该有吧?正是22年前的那张判决书,一笔勾销了王家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轻刑与没赔多少钱,二者兼得,其余不究,这个官司貌似王家打赢了。真的吗?
五、罪犯王正军在狱中服刑时间一直没有公开,据媒体采访村里人说,3年多就出来了。当初判刑是法定最低刑7年,故意伤害致死人命3年半就出来了正好是能够减刑最大限度,要知道命案在身、总计只有7年刑期的情况下,一般人减刑几个月已是不易,王正军3年多就出来了,说王家势力小,你信吗?一条人命的代价也太卑微了吧?
通过上述不完全描述,可以确认,今天的张扣扣背负三条人命确实罪无可赦,但22年前那一纸判决埋下了仇恨的种子,有必要对当年有没有司法腐败进行彻查。
王家之子在把人打死后,其家并未搬离结下血案大仇的邻居,而是照旧车来车往、张灯结彩在张扣扣家边生活,再无抚恤,这何止是嚣张,简直就是嚣张,并且嚣张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杀母之仇,不共戴天,无论是谁,也难咽得下这口气。在除夕两家同一天祭坟,行凶者一家高高兴兴团聚,丧母者一家形单影只、亲仇未报、几乎未得补偿的情况下,刺激张扣扣激情杀人的可能性极大。
村民介绍和张扣扣一同复员回乡的有三人,其中一人去派出所工作,张家可能是没有这个“路子”,所以张扣扣只好务农或者打工谋生。这其实表明,在农村,不少事情都是可以运作的,并且空间极大。
有人对自媒体和声援张扣扣的网民指责没有法治观念,是,张扣扣肯定是犯下了死罪,不应该;但想一想,在官方对事件的通报中,还一方面把汉中市南郑区文物旅游局党组成员、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主任王校军称为“国家职工”,这好像是新发明的一个词汇;另一方面把外出正常务工、去年夏天回家务农帮助老父亲秋收的张扣扣称为“无正当职业”,遣词何其蔑视?现在网络把张扣扣说成是为母报仇的义士固然有点过了,但这一“无正当职业”的定性却是对复转军人位置的最直白表述。我想问问,张扣扣回家务农和外出打工,均为合法职业,怎么是“无正当职业”?按这个农民和打工者均属“无正当职业”的标准,中国有多少亿人口无正当职业?
权力的傲慢,才是这一出悲剧的幕后杀手元凶。如果现在认识不到这一点,这样的悲剧就注定还会发生,并且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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