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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的2016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请你来投票!

作者:京法网事微信 发布时间:2017-01-06 09:03:11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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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编者按:2016年,北京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受到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网事君精选了其中20个,涵盖刑事、民事、知产、行政和执行等各个领域。不知这些案件在您心目中,哪些分量最重?哪些让您印象最深刻?还在等什么,快快投出您心中的十大案件吧~~

  我们将结合公众意见与专家评议,选出2016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以下为候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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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关注的2016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请你来投票!(多选)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

  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

  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案

  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

  “挖坑代表”李宝俊重大责任事故案

  女子不听制止哄闹法庭 扰乱法庭秩序获刑十个月

  一男子侮辱法官 被处拘留15天

  反家暴法实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一案

  门头沟法院首发男性保护令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人格权纠纷案

  QQ提示音申请商标案

  “微信”商标案

  侵犯USBKey发明专利 知产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金额判决

  北京知产法院裁定灿星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

  村民状告通州区政府不作为 区长岳鹏出庭应诉

  村民诉区政府信息公开案 大兴区代区长出庭应诉

  “立保同步” 查封飞机案  北京一大厦遭非法占据 法院强制执行顺利腾退

 

  投票规则:

  1、投票截止时间:2017年1月13日0时0分

  2、本次投票方式为多项选择

  媒体关注的2016北京法院案件简介

  (排名不分先后)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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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4台服务器。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王欣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公安机关从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 251个。

  2014年4月23日,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深圳被抓获,王欣于2014年8月8日从韩国济州岛被押解回京。法院查明,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根据账目显示,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16年9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16年12月,北京一中院对快播案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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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3日晚,从外地来北京办事的女子弯弯(化名)入住望京798的和颐酒店后,遭一名陌生男子尾随并强行拖拽。弯弯在网络上贴出了该名男子袭击她的视频以及和颐酒店管理方的回应,迅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4月7日晚上9时许,涉案男子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公共场所公然发放招嫖广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不适宜宣告缓刑。

  2016年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男子李某以犯介绍卖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朝阳法院在宣判后还向涉事酒店北京颐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议该酒店查找安全管理漏洞,通过安排专人审视监控视频、严查出入人员、加强住宿实名登记等手段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酒店;建议严格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加强人员职业素养教育,并通过内部通告、培训学习、设立奖惩机制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警觉性和安全责任意识,促使相关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建议认真分析被告人能长期在该酒店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对酒店监控、门禁、消防安全通道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及安保,杜绝安全隐患。

 

  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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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寻求刺激并经预谋,被告人李斯达以拍摄微电影为名,于2015年8月9日14时许,将周某某诱骗至李斯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北侧阳光家园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周某某杀害。在周某某拨打电话求救期间,李斯达对施救人员谎报地址,致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斯达作案后于2015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斯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斯达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李斯达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李斯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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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1999年,被告人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多划拨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1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离任时隐瞒该房屋并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栋梁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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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力军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挖坑代表”李宝俊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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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个体建筑队施工队工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580余万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李宝俊、卢祖富两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五年有期徒刑;判处卢祖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女子不听制止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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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对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刘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大吵大嚷,对被告代理人无端指责。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在庭审中随意发言,且无视审判长责令发言人员退出法庭的要求,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次开庭时,因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刘某以此为由拒绝参加庭审,审判长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但刘某仍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擅自退出法庭。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审判长及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给其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定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密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因犯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

 

  一男子侮辱法官 被处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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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当事人党某某在庭审时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使用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且拒绝纠正,北京二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党某某拘留十五日。

  在党某某与中国保安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中,上诉人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回避申请书,要求合议庭成员和全体劳争办成员集体回避,并在回避申请书中使用“乌龟”“王八蛋”等贬损性语言对审判人员人格进行侮辱,侵害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严重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党某某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其家属,告知拘留原因、关押处所等情况,并在党某某被拘留后三日内与其进行谈话,充分保障其相应权利。党某某家属看到党某某侮辱审判员的言辞后,表示歉意和对法院所采取处罚措施的理解。

 

  反家暴法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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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谷某与被申请人赵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5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1983年9月5日女儿出生,1991年12月10日儿子出生。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赵某多次殴打谷某,其中,2015年8月12日,双方发生争执,赵某对谷某进行殴打,致使谷某受伤,后经医院鉴定为:鼻外伤、鼻出血。现谷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谷某。

  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门头沟法院首发男性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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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和李女士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生育一女。张先生称,婚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今年5月,妻子李女士打伤了他,他到医院后诊断为多发伤(多部位的特指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11月29日,李女士再次对他进行殴打,他受伤后报警。这次事件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同时,张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以及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作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照规定,裁定禁止李女士对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张先生。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当日上午,门头沟法院便将裁定书当庭送达给李女士,下午将裁定书送给张先生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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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发表了洪振快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这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章中提到葛振林对吃萝卜的几种表述,其中一种说法是,五壮士在跳崖前渴得难受,顾不得了,拔了萝卜吃,宋学义在腰骨摔断吐血的情况下吃了萝卜。此外,洪振快还曾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2015年8月25日,“狼牙山五壮士”成员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并且,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6月27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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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5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2016年9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5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QQ提示音申请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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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公司因计划将具有广泛认知度的“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注册为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认为声音“较为简单”,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腾讯不服起诉商评委。2016年1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腾讯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腾讯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在广大QQ用户中有广泛的认知和共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将随着该提示音的长期使用不断增强,相关公众能够有效识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审查声音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显著性。作为非传统性商标,声音商标必须通过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而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微信”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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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8月2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第三人张新河以“不公平”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此后,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创博亚太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但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软件,且用户量持续增长,出于考虑多达4亿的微信注册用户的实际使用权益,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是合理的。

  2016年4月20日,北京高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USBKey发明专利知产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金额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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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宝公司均为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即USBKey)的企业。握奇公司认为,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侵犯了握奇公司的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宝公司确实存在原告所起诉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在赔偿数额方面,因恒宝公司拒绝提供部分销售USBKey获得的利润,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该起案件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同时也是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并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

 

  北京知产法院裁定灿星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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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4日22点45分,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要求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或部分内容的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公开听证后,经审判委员会书面审理、讨论,形成决议,裁定驳回了二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这也意味着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仍须继续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Talpa公司作为原创方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在中国经营“中国好声音”节目,使得“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形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唐德公司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竞争优势,在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借用该竞争优势“搭便车”时,唐德公司有权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灿星公司等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本案的程序问题、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担保金额及形式是否适当以及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复议理由,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村民状告通州区政府不作为区长岳鹏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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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30日、8月4日,原告向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要求通州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公开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被告于同年8月27日签收。2015年9月2日,被告下属信访办公室将材料转送至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处理。2015年9月15日,梨园镇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2015年9月18日,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梨园镇社会事务管理科、信访办等拟对原告申请进行当面答复,但原告本人未到场。2016年1月7日,原告因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向四中院提起诉讼。

  2016年3月31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通州区区长岳鹏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西小马庄村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则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通州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村务公布事项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

 

  村民诉区政府信息公开案大兴区代区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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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大兴区村民刘某向大兴区政府申请公开“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大庄村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实际发放使用情况”。5月份,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项目的拆迁人北京某公司尚未向政府的拆迁工作管理部门移交项目结案和拆迁档案资料,拆迁工作管理部门尚未获取刘某申请的信息”为由,告知刘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刘某不服,认为区政府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大兴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016年11月7日,此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时任大兴区代区长崔志成出庭应诉。

 

  “立保同步” 查封飞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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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起,被告境外某公司长期委托原告国内某航空公司管理一架湾流G-450公务机,为其提供代办飞行手续、飞行员、保养、维修等服务,但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拖欠各种费用达人民币数千万元。在此情况下,原告某航空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北京四中院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立即启动“立保同步”,第一时间联系北京海关、首都机场、北京公安局机场分局等单位,核实权属关系、飞机现状、停放位置等详细情况。材料齐备后,2016年11月22日,执行法官奔赴首都机场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全面清点舱内物品并详细登记在案,保全工作顺利完成,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大厦遭非法占据法院强制执行顺利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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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于2015年8月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的位于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的盈地大厦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1月6日和3月15日进行了两次拍卖,最终拍卖成功。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了大厦的产权变更手续。

  但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却迟迟无法进驻和使用自己的大厦。因为早在数月前,来自山西、河北等省的李某等40余名案外人就进入大厦,一直吃住占据在这里,阻碍买受人收房。承办法官多次与案外人谈话,告知其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非法占据涉案大厦。但李某等人一直置若罔闻,也未自行腾退。

  2016年7月1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在涉案大厦张贴公告,要求案外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腾退,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行。为切实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7月21日,北京高院、东城法院、二中院、西城法院和朝阳法院等五家法院联合出警,依法执行,腾退非法占据涉案大厦的案外人。

  当日上午,在法警的现场维护下,案外人较有秩序地走出房间,通过西门离开大厦,未发生妨碍执行行为。历时一个多小时,法官将腾空大厦交付买受人的代理人签收,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图文来自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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