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先生|呼吁修改刑法第17条:杀害未成年人的,杀人犯和监护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强烈呼吁修改刑法第17条!
刑法第17条规定,如果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他人,无论被害者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就连杀人者的监护人,也不必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这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尤其是,当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时候,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束手无策?
几年前,在东北某地,曾经发生过一起13岁男童因强奸未遂而杀害10岁女童的案例,杀人者事后还洋洋自得,自己未满14周岁,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这起案例,我们修改了刑法,把涉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问题解决了吗?
答:没解决!
就在去年,华中某地又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不满12周岁的男孩,杀死了一名4岁女童,同样的,他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我想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不是把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继续下调,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应当简单且干脆明了、导向鲜明:
1.凡杀害未成年人者,一律承担刑事责任;
2.如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则杀人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有人说,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搞连坐吗?
那么请问:一个人养条狗,看管不好,把别人咬死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是养一个人呢?没把自己的孩子养好,还害另一个未成年人丧了命,难道不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吗?
所以我们郑重地呼吁:
修改刑法第17条!
我们的刑法应当保护的是被伤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施以暴力的未成年人;
我们的刑法应当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成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工具!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我强烈地呼吁代表委员们能够就刑法第17条的问题提出议案:
修改刑法第17条,堵住法律漏洞,保护未成年人!
让罪恶与罪行销声匿迹,让杀人者付出惨痛的代价,让无辜的被害者得以安息九泉,让祖国的花朵在刑法的呵护下健康茁壮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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