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正式启用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郭明芝)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统一烈士纪念设施形象识别,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印发通知,公布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整体为纪念碑造型,主体为金色,包括红星、“永垂不朽”题词、纪念碑和阶梯等元素,总体呈现昂扬向上的姿态,象征着烈士们的伟大理想和崇高信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的尊崇、褒扬和纪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是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特定形象标识,是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修缮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职责的专用标识;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铭刻保护标志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保护级别、批准设立单位等内容,用于标示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同时,为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严肃穆形象,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同步印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制作主体、使用场景、管护要求等。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应当用于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建筑区域及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可以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奖章、证书等印刷品及宣传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宣传保护的专题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与英烈褒扬工作有关的各类公益活动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用于非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损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重、严肃形象的场合、物品。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技术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办法》强调,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当正确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尊崇、铭记英烈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作、买卖、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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