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是什么?
最重要的法律,刻在哪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给出的答案是:“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何能让法律铭刻在公民心中?观看《第二十条》时,雷佳音扮演的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话语甫落,电影院观众席上就爆发出如潮般的掌声,似乎从侧面回答了这个问题:司法结论回应和实现公众的朴素正义感时,法律自然就会被铭记。
影片中的主线案例极具有挑战和争议——当事人王永强在村霸强奸结束后,冲出院落刺死村霸,不法侵害是否属于“正在进行”?当然,影片中最后查明的事实是,村霸的强奸行为虽结束,但对王永强的欺凌却在升级,试图持刀继续伤害王永强时遭遇反击致死。看完影片后,我脑海中久久盘旋的是,如果未发现村霸准备持刀的情节,面对欺男霸女、称霸一方的村霸不间断威胁,王永强该如何选择呢?
如果孤立地看影片中村霸这一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如用“如我在诉”的理念,从王永强角度就会发现,他对暴力威胁的恐惧持续存在。村霸每次强奸、寻衅滋事等行为只是一个“时间点”,长期的恶名、持续的暴力行为及准备经常来强奸的扬言,让“点”串成了一根线。每次具体的违法、犯罪,成为村霸持续、完整暴力的一部分,让王永强一家时刻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人格羞辱贯穿始终,暴力威胁无时不在,侵害危险无法消除,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如果我们再把视角转化到村霸视角就能看到,村霸全家插手经济活动,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对不特定行为人形成心理压力、威慑、强制,以致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不仅王永强不敢反抗,甚至所有证人都不敢作证,闻名变色,避之不及。由此可看出,村霸家族属于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对于此类重大影响或者非法控制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在其控制的区域内针对特定人员的持续威胁,特别是随时准备强奸的扬言,可认定为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如没有村霸试图持刀继续伤害王永强的情节,王永强的防卫行为致对方死亡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是另外争议问题。
一个很像“事后防卫”的案件和一个让所有观众都同情的犯罪嫌疑人王永强,二者形成了强烈的价值冲突。最终,韩明检察官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回应了观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时,自然赢得公众的热烈回应,让刑法的第二十条被铭记。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公民内心铭刻的最重要法律是什么?是具体的条文吗?尽管电影的片名是《第二十条》,但对大多数公民而言,显然不可能也没必要记住过多具体的法律条文。
以刑法为例,尽管关系人的生杀自由,但大多数普通人不熟悉条文也不会有牢狱之灾。这主要是因为“法不外乎人情”——一方面,法律无非是社会情理的总结和升华,也是通过法定方式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情理,另一方面,社会情理就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基本的、底线的道德标准,无法脱离人情和社情,更不会脱离一般的情理而走向极端。一般情况下,只有严重突破社会公认的道德底线,才可能踏入刑法规制的领域。所以,只要群众遵守社会达成共识的公序良俗,就不会走上犯罪之路。
所以,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的法律,就是俗语中老百姓“心中有杆秤”,也就是电影中说的“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天理、国法、人情,不是截然区分、泾渭分明的三种判断要素,更不是简单拼图、各占三分之一,而是微观个案与宏观大局的统一,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统一。人情和天理本身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无一不是判断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及量刑情节需考虑的因素,都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应全面考量,特别要考虑常理、常识、常情等经验法则。循天理、遵法律、顺人情,“这是中华传统司法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司法智慧,也是中国传统司法长期奉行的多元价值观,甚至可以说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中国的社会建构中,天与人、情与理、德与法是互相包容、逐渐推延的关系。因此,人情大不过国法,国法压不住天理,天理不外乎人情,三者是内在逻辑一脉相承的关系。办案人只有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才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近年来,不少所谓的热点案件,正如《第二十条》电影中所呈现的反面案例,就是因为让公众大吃一惊的结论而成为热点。究其原因无非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脱离人情、天理而走向极端,背离了群众的内心法。
原因易寻,对策难觅。“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一直是司法办案孜孜以求的目标。新一届最高检党组也强调,检察人员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上述的目标和要求,几乎所有的司法人员都耳熟能详,甚至多次引用在自己的总结等材料中。
只是遇到具体的案件时,有的人就如同电影中的韩明检察官一样,会忘了曾经说过、写过甚至给年轻人讲过的这些话语。公交司机张贵生的女儿质问韩明:“如果你在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办?”这是让韩明最哑口无言的一句话,也是最简单最朴素的办案思路——“如我在诉”。
具体而言,一线司法人员面对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应该有两个判断步骤:第一步,应该用“如我在诉”理念,把自己代入不同当事人之中,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判断,大多数人通常会做什么选择?自己会如何选择?选择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第二步再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验证、修正自己的结论。如果二者结论一致,则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会偏离人之常情,背离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如果二者结论不一致,就要高度警惕:既要坚持专业判断,杜绝忽视法律规则的“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坚持情理法融合,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很多案件之所以出现偏离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就是司法人员省略第一步,直接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寻找结论。时间日久,缺乏指引,就容易忽视情理判断,只考虑既有的规则、特定的程序和职业技巧解决案件,容易出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从而出现影片中“法律没错,那谁有错?”的灵魂追问。
韩明检察官可以事后用手机视频一段段播放,给公交司机张贵生分析,何时是见义勇为、何时是互殴、何时是伤害。但是,他却无法回答张贵生女儿的质问 :“我爸有罪吗?对他的判决公平吗?”视频可以回放,人生不能重来。如果韩明检察官能把自己代入张贵生现场的角色就会发现,在面对人数占优的流氓骚扰女性时,张贵生装聋作哑、胆小怕事就能平安无事,见义勇为就难逃囹圄——在时间连续、空间一体的情况下,张贵生只要选择了挺身而出,除非对方彻底离开现场,否则无法放弃攻击;在敌众我寡的冲突中,也不可能如外科微创手术一般精准打击,让对方恰好丧失攻击能力而伤情不重。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但是司法结论会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甚至可能重新塑造社会的价值导向,张贵生的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到底是弘扬见义勇为、事不避难的价值观还是鼓励贪生怕死、有难不助价值观?影片中,韩明检察官在医院被张贵生女儿逼问的场面,全场死寂。听证会上韩明检察官的发言,现场观众的掌声雷动。人心向背,跃然银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来自每位成员正义感、是非观的最大公约数。但是正义感和是非观并非生而有之,而是社会文化的教化之功,更是司法结论指引之功。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结论如果大多数都符合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就能塑造、打造善的公序良俗,使之更符合社会公众内心的愿景。因此,用司法办案引领社会公正,体现核心价值观,这是办案更大的价值。
《第二十条》在提醒我们,司法人员不要忘了自己也是公民的一员,内心铭刻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都应成为工作指引,案件要循天理、遵法律、顺人情。《第二十条》还提醒我们,法律人更重要的价值,是通过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技艺,回应和实现大多数公民的正义感,让司法结论与公民内心铭刻的法律同频共振,从而指引社会的价值取向。
司法人员应铭记,“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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