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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光:党大于法,必须的!

作者:杨一光 发布时间:2015-08-11 12:33:0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近日读了两篇有关“党大还是法大”的文章,一篇好像是说:党大,但法也大,应是辩证说。另一篇则明砍:是法大与党。或是“宪政”说。而我本人则认为:党权大于法权乃至军权,这是必然的,因此也是必须的。

  一、西方的司法是“独立”于执政党(团队),但仍然是在党的领导下

  “司法独立”这是西方的标杆,是提出“党大还是法大”也就是质疑或揶揄中国制度的缘由所在。那么,西方的司法真的是“独立”的吗?非也。

  西方如美国,虽有执政党,但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却是其后台的议会,而其执政党不过是议会聘用的一个公务班子而已,即是属于议会的执行系统。而美国的议会又是个什么单位?它是落实美国宪法的组织机构,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把持议会的更不是外人,他们就是美国的两大政党。由此则表明,西方的司法虽然是独立于执政党即执政团队的,但仍然是从属或听命于专政党也就是议会的,即其仍然是在党的领导之下。

  西方政党本是以资本为纽带,即是属于利益集团性质的,因此,其司法若是不能独立,而是从属于行政权力,其必然会成为资本的帮佣。于是谁执政,谁掌握行政权力,谁就更容易受到法律庇护从而拥有更多利益。而这才是其“司法独立”的意义之所在。即它只是出于平衡利益关系的一种考量,是为了有效隔离资本与行政权力勾结的一种手段。而若上升到国家即专政的层面看,这种独立根本就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换而言之,其前台的执政党与后台专政党都是本家,都姓“资”,他们之间只有利益上的分歧,而没有姓氏上的差别,即不存在类似“姓‘资’还是姓‘社’”一类的纷扰或争执。

  与之相反,中国虽然有姓什么问题的疑惑,但在执政中却资本利益的纠葛。解放后即改开前,中国根本就没有资本利益集团,而改开后虽然形成了这样的集团或势力,但都被隔绝在了行政权力之外。而且时至今日,除了议政性质的“人大”、“政协”有所失守,即位置多被有钱有势的人占据外,而在执政层面,则还没有类似的即资本与权力结合的现象(农村基层学西方搞的“民选村官”除外)。

  当然,目前的中国执政已经出现了资本与官权(包括法权)勾结的现象,而且问题还很严重。但这毕竟是属于问题,即是非法的,是要抓的。而这类的勾结在美国则是合法的,甚至就是一体式的,所以,他们才需要通过“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来防范。而中国执政,由于是排除了资本参与的,因此也就不会出现美国式的,即行政权力被资本左右,或是被利益集团绑架的担忧。

  通过上面美国的例子可以说明,司法独立于行政(执政)党,不等于就是超脱于政党。因此这所谓的“党大还是法大”,的确是一个很伪的命题。

  二、法制是专政的工具,超越阶级专政的法制是不存在的

  司法之所以不能超脱政党,这是因为:任何法制、法律都是有所从属的,即不是普世的。

  当今世界有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执政,一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无产阶级执政(制度上),另一类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执政。这“执政”还只是行政意义上的说法,而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叫做“专政”或是“专制”。而这“专”强调的就是其执政的排他性。即无产阶级执政的实质,就是要禁止资产阶级化乃至封建化的无产阶级专制。而反之,资产阶级执政也是专政或专制性质的,即它也是要力求排除封建化、革命化即无产阶级化的一种执政。而这“专”的性质,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法制或法律的阶级属性。即它或是从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 ,或是从属于资产阶级专政的。而单从法制本身的角度看,它其实就是阶级专政的手段或工具,是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也很能说明其阶级的从属性,即它只可能是在阶级的领袖也就是党的领导之下,而不可能是独立或超脱于党的。而这也就是美国的司法虽然是独立于执政党(团队)的,但仍然是从属于专政党,即仍然是在其党的领导下的原因所在。

  美国的法制或法律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服务,是为其富人量身打造的。因此它是以维护富人的利益为宗旨,即它所追求的“公平”或“平等”什么的,也都只是些富人间的道理,而相对于穷人来说,那却是妄谈。美国的黑人之所以容易遭到枪击、杀害,而且是合法,这就很能说明其法制的阶级属性,以及其“公平”或“平等”这类口号的虚假性或局限性。而与之不同,中国的法制或法律是从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追求多数人的公平与平等,即它不是为少数富人集团服务的。因此,若是在中国,也出现了美国式的枪击底层民众而又合法的现象。那至少已经就表明,这是有问题,是不正常的,即这一法制或法律的阶级属性,已经出现了偏差。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若把中国宪法的基本条文拿到美国去实施,这可行吗?肯定是不行。而反之,若把美国的宪法的核心内容拿到中国来实施,这可以吗?如果可以了,那肯定就意味着是出现了修正主义,是被和平演变,是改旗易帜了。此亦可以说明这法制或法律的阶级属性,即:它不是普世的,而是从属于不同阶级的。

  三、“党大于法”在中国制度中的必要性及其问题性

  即便是仿照美国的做法,即中国的司法是独立于政府(国务院)的,那它也应该是在执政党即是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之下。所以是“党大于法”,这没什么可疑问的。但中美之间还是有所区别,即美国的党是通过议会的形式来行使专政权力的,而中国议会即“人大”的作用却不显,这才是中国的问题所在、疑问所在。

  中国“人大”本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即它不同与西方议会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的“人民性”。即它的组成人员不是以资本家、官僚或是什么社会精英为主,而是以社会底层,即能够代表各行各业普通百姓利益的基层群众为主。可是在解放之初,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的原因,这些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都没有接受过很好的学校教育,其文化水平都很低,是故其议政能力还都有限。因此,当时的“人大”代表,其代表性的意义则远大于他的权利意义。而当时“人大”制度的设计者,也只能是寄希望国家教育的进步,人大代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逐步地强化“人大”的议政功能。可这一“逐步”的过程还在进行中时,执政方面就已经出现了问题。于是也只能是依靠党的作用,即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发动的“反右”、“文革”等所谓的“政治运动”来导正纠偏。

  有人曾编文认为,这类“政治运动”的发生,是由于中国的法制不完善、不独立造成的。这显然的是有意抽离或无意含混了法制的阶级属性的一种误导的认识。其实这类问题的组织原因,正是由于“人大”议政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不能及时地纠正甚至是发现国家执政团队的偏差造成。具体地说,执政走偏了,眼看就下道了,而表达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权利的“人大”却还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于是才有了另一种形式的即所谓的“政治运动”形式的干预。

  另外,中国道路,即建立无产阶级执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到底是应该怎么做,这本身就是一种探索,即没有前车,而只有后辙,是故也增加了议政的难度。且不要说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大代表,就是主持建国的国家领袖们,对此也都是看法不一。

  那么已经是今天了,即块60年过去了,“人大”又是什么样了?据有关统计:75年的四届人大,其基层的工、农类代表是占70%。88年七届人大,这类代表人数则已经下降到20%,而据去年即14年统计,人大代表中大资即富豪一类已占据25%,小资约占70%,其中官员是40%,而属于社会最底层的工农类则已经降到个位数的4%。所以,这如今的“人大”,其文化水平肯定是提高了,议政能力也肯定是强了,可是其“人民性”却丢失了,其“人大”的“人”的意义已经没有了。而靠这样的即已经没有了“人民性”的“人大”议政,我们人民还能指望它什么呢?

  总之,在目前的中国,党大于法,即通过突出党的作用,强化党的领导,来保证中国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必须的。所谓“不理想”,是因为相比于议会或“人大”的形式来说,党的领导更突出体现的少数人甚至领袖的作用,因此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这也不是没解,只要是按着毛泽东的做法,坚持“走群众路线”, “依靠人民群众”,既便是出现了偏差,也容易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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