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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请不要再用校园霸凌这个词,这个词完全是对犯罪的美化

作者:陈中华  更新时间:2024-04-05 09:09:48  来源:公正研究部公众号  责任编辑:复兴网


  近日,福建晋江灵水中学一女生跳楼自杀,自杀前给妈妈留遗书,称遭同学霸凌,下辈子还做妈妈的女儿。3月26日,女生妈妈称,女儿还不到13周岁,平时很活泼。霸凌女儿的不止一人,查到她多次给一个霸凌者转账。

  请不要再用校园霸凌这个词,这个词完全是对犯罪的美化

  在社会上,我打你一顿,这叫故意伤害,但是在学校里叫校园霸凌。

  在社会上,我天天打你,这叫寻衅滋事,但是在学校,这叫校园霸凌。

  在社会上,我抢你钱了,这叫抢劫罪,但是在学校,这叫校园霸凌。

  在社会上,我把你衣服扒光了,我强迫你吃屎喝尿,这叫强制侮辱,强制猥亵,但是在学校,这还叫校园霸凌。

  长期以来,霸凌这个词的传播已经模糊了校园犯罪的界限,导致很多学校的管理者甚至是执法人员遇到校园里的暴力犯罪,第一定性就是校园霸凌,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施暴者自然认为本身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从而引发了更多更严重的暴力犯罪。

  所以,请不要再用校园霸凌这个词,这个词完全是对犯罪的美化,犯罪就是犯罪,它不叫校园霸凌。

  目前,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为宜,因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是合理的,同时,要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并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让犯罪分子遥逍法外不是立法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必须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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