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科学和历史价值

作者:智广俊  更新时间:2017-11-30 20:46:57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下面简称六十条)是党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纲领性文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作为人民公社的宪法。人民公社已经解体三十多年了,回顾总结人民公社的经验和教训,不能不提《六十条》。认真研读《六十条》,联系人民公社三十几年的实践过程,我不由得发出这样的感叹:如果我们当年完全遵照《六十条》的规定来办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何至于很快落到了一个解体的地步。

  毛泽东是《六十条》最终的决策者及其修订的主要推动者。1958年大跃进之后,全国农业生产出了大问题,粮食产量下降,导致城乡粮食供应紧张,城乡人民口粮低标准供应。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由毛泽东倡导,党中央动员全党进行大规模农村调查,在调查研究中达成制订《六十条》的共识;该文件初成于1961年3月的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当年6月,经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修订,更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的制定,从上而下,从下而上,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六十条》集中采纳了全党和各地农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凝聚了全党的智慧。这个文件是对我党领导农民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近十年来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是对中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规划构想,是一个指导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纲领。

  《六十条》制定主要是针对当时农村存在的五风:浮夸风、共产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而来的,是对大跃进高指标、假大空、左倾冒进的一种纠正,很有针对性。可惜我们在后来的工作中,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左倾思想又一次变本加厉地泛滥起来,突出表现在对《六十条》的破坏,结果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农业工作,这是导致人民公社解体转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下面,我具体阐述我的观点和理由。

  一、政府没有充分尊重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充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

  《六十条》规定:一 、……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体现了民有、民治、民享思想的原则,人民公社本来是党领导下成立的民办集体组织,可在后来的操作中,各级政府要把自己的意图强加贯彻到人民公社中。公社可以随意指挥干涉生产队和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社员的民主权利被压制,甚至被剥夺。社员不能在人民公社三级组织中真正体现出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公社逐步演化成官办民有集体经济组织了,这就是造成没有搞好人民公社的总根源。

  例如,《六十条》规定: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三)……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二十二 、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的前提下,生产队经营所得的产品和现金,在全队范围内进行分配。这些产品和现金的分配和处理,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可是,后来县政府直接给人民公社下达种植计划,公社把县政府的种植计划当做任务指标直接分配到了生产队,生产队种什么庄稼,听上面的安排,自己没有了自主权。农技推广计划,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更是由县里和公社来制定,生产队只有执行的份。县政府指挥农业生产,常常以开电话会议的形式遥控指挥。我亲身经历了一件事,所在公社召开贯彻县里抗旱工作会议的精神,会议正开的期间,瓢泼大雨下来了,会上有人说,赶快安排防洪吧,可主持会议的领导还是按部就班地坚持传达完上级会议的内容,说上级并没有安排防洪工作的事。公社日常工作就这样机械地运行。社员的口粮要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北方地区,丰年360斤,灾年不能低于280斤,达不到这个标准,国家返销供应。生产队粮食打得再多,社员也不能多分粮食。生产队的年终分红决算要经公社的审核批准,才能进行。生产队没有充分生产经营自主权,社员在人民公社三级组织里不能完全体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能调到起来吗?

  二、破坏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六十条》规定: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二十、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原则是根据以前共产风的严重教训确定下来的。可是在后来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学大寨时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大寨的一条经验就是废除了小队核算,改由大队核算。全国曾一度试点推广大寨这条经验。为什么要由小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呢?上级领导就是为了搞农田水利建设不受束缚,上马搞高大上工程。脱离了生产队经济承受能力,背离了社员的愿望和要求。

  《六十条》规定: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向生产队调用劳动力,必须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商量,不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许抽调。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可是在学大寨运动中,公社、大队顺便抽调生产队的劳力,那是家常便饭的事,哪有什么报酬。领导口头语,要站在虎头山,胸怀全世界;要斗私批修;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讲什么代价报酬,小团体意识必须丢掉;要算政治大账等大帽子压着你,你能以《六十条》为依据来争取维护生产队的利益吗?以我所在的县为例,全县以公社大队组织建起了42座扬水站,结果只有2座发挥了效益。建起100多个大型蓄水池,无一起作用,这都是劳民伤财的花架子政绩工程。这种损失比全民大炼钢铁造成的损失都大。

  三、破坏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六十条》规定,兴办农田水利建设等基本工程,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可是在农业学大寨中,严重违反了这种规定,不计成本地盲目大干快上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很多工程搞成了不起作用的花架子,劳民伤财,把生产队积累下的底子都踢踏光了。学大寨越积极的队,社员工分越不值钱。

  四、以粮为纲,限制了生产队多种经营的发展

  《六十条》规定:二十五 、生产队应该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生产队应该按照当地的需要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原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业(农具、烧窑、土纸、编织等),养殖业(养母畜、种畜、群鸭、群鹅、蜜蜂等),运输业,采集,渔猎等项生产。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农闲季节 ,临时组织劳动力,进行短途运输、渔猎、采集等活动;有的组织一部分有技术的社员举办各种加工作坊;有的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分散加工。

  在学大寨运动中,强调以粮为纲,把生产队的多种经营活动当做自发走资本主义道路来批判打击。生产队缺少了多种经营,自然富不起来。

  五、压制、打击社员搞家庭副业生产的积极性

  《六十条》一大亮点是单列了一章,恢复了被大公社一度取消的家庭副业,规定了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社员可以自由处置产品,这也可视作消解社员间平均主义的有效举措。

  《六十条》规定: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四十 、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

  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四十一、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可是在具体执行中,公社领导普遍把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多方限制。大寨的一条标语口号喊得很响亮: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大寨把自留地收归集体经营,全国很多地方也学大寨,一度把自留地收归集体。那时到大寨参观,回来的人说,大寨人家庭是不养猪狗鸡兔的。社员开小片荒更是批判对象,大多数生产队都没有落实社员的饲料地。内蒙古有一个时期,农区每户养羊超过二只,超出部分要折价归公。社员卖羊要卖给供销社,拿到市场上卖,就属投机倒把,予以没收。我在公社工作时,曾经做过与大队干部到社员家里搜查,搜出农家养的鸡下的蛋,当场代为供销社平价收购,因为县里给公社下达了鸡蛋收购任务,不完成不行。公社就怕社员搞家庭副业致富,与集体不一心。陷入了越穷越革命,越革命越穷的怪圈里。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大批判的主要内容就是三自一包、四大自由。 三自一包指:自负盈亏、自由市场、自留地和包产到户。我在农村时,不知四大自由具体内容是什么,现在查资料得知是指:土地租佃自由、土地买卖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这四大自由在人民公社时期是不存在的,那是公社成立前流传下来的一个话把子,作为大批判的一个固定内容。电影《徐茂和他的女儿们》就是反映这方面的故事。《六十条》是保护社员自留地、自留畜、自由市场的,可我们一些极左人士就予以反对。集体保证不了社员吃饱穿暖,有多余的零花钱,却又限制社员搞家庭副业,社员能够满意吗?

  六、破坏了生产队合理的劳动管理方式

  《六十条》规定:三十二 、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应该逐步制订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分的办法。

  在制订劳动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劳动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运输业等专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生产队制订、调整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不仅要注意到农活的数量,尤其要注意到农活的质量,并且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生产队在一时还不能推行定额管理的地方,必须搞好评工记分的工作。

  《六十条》 对生产队的劳动管理规定的是多么具体详细,十分切合实际,十分科学合理。可是在学大寨运动中推行大寨自报公议的评工记分办法。把劳动定额管理批判为工分挂帅,上边就怕拉大社员之间的劳动报酬,搞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其结果是,社员干活大呼隆,记着大概工,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光有良好的愿望,不实事求是,不紧密联系群众,超越事物发展的规律来做工作,往往适得其反。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上,右倾思想能危害革命事业,但左倾思想造成的危害更大。我不否认以陈永贵为首的大寨人具有高度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他们的成就是靠大干苦干干出来的,大寨人是向共产主义路上奋斗,陈永贵是共和国的英雄。但是,用共产主义的思维来指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是脱离了实际,是带动不起广大农民群众的,其结果是破坏了人民公社的宪法——《六十条》的原则,最终导致人民公社的失败,这真是一场悲剧。

  人民公社在中国大地消失了,只留下周家庄一个活化石,但《六十条》所体现的思想、原则依然熠熠生辉,值得我们好好地总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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