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曾明:10亿巨贪不死,谁死?

作者:陈曾明  更新时间:2023-11-12 23:34:03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复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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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1月10日,我写了《非法收受财物2.1亿余元:这个贪官该死,还是不会死?》一文,评论招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2.1亿余元的事。发出去不到半个小时,就有朋友发来了中国青年网当天11月10日的新闻《死缓!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德顺先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在获取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

  我操!10亿元!我吓了一大跳,一个比一个能,一个比一个贪的多,昨天2.1亿余元,今天就是10亿元。贪官的贪腐能力太强了,一再挑战我们的想像极限。我们的想像力看来真的太陈旧、太落伍了,根本就跟不上他们的贪腐速度。

  而更让我吃惊的是,10亿元的巨贪,竟然不死,死不了。2023年1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德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德顺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尽管这个结果让我震惊不已,但也在我的预料之中,我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经写了。看来,真如我之前所言,招商银行的田惠宇死不了。你看,中信银行的孙德顺10亿都不死,田惠宇2亿能死?连孙的一半都不到呢。所以,田行长在里面放心的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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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德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孙德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看来其罪该死、当死。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其应死、必死。

       但为什么孙最终免于一死,没有死,死不了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孙德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德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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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我们不好说什么。但我们真的不能说些什么吗?

  几句轻飘飘的认罪话语、几张软绵绵的悔罪书,几滴不咸不淡的悔恨眼泪,就能赢得法官的同情,就要得到法律的宽宥?躲过一劫,逃过一死?这样的“从轻处罚情节”让人信服吗?这样的认定裁定让人相信吗?这是从严反腐,还是从宽治贪?

  我们党过去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规定,现在我们的法律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但对于犯罪,既有“将功折过”,也有“功过相抵”,还有“功不抵过”的酌定。孙德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高达10亿元之巨,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认罪悔罪表现能抵销他的罪行吗?

  难道该案的判决要再次印证人民群众所说的“贪官死不了,贪官不会死”的说法吗?

04

  法官是站在党和国家的立场上的,还是替腐败分子考虑的,这是一个严重的法的立场问题。

  大腐巨贪们的法律结局和百姓的心理结局不一致,那么法律还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吗?法律还代表人民群众吗?反腐败的法意和反腐败的民意是背道而驰,还是相向而行,这是一个严肃地问题。

  这样的反腐,不是法律的仁慈,法律的友善,而是法律的堕落,法律的腐败。

  10亿巨贪不死,反腐败怎么“零容忍”?10亿巨贪不死,反腐败是真反,还是假反?10亿巨贪不死,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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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在监狱里的巨贪还活着,活得好好的,监狱外的小贪中腐们有什么可怕的,有什么顾虑的,一千个放心,一万个放心:大不了关进去,反正也死不了。

  关在监狱里面的大贪巨贪们,活的好好的,他们并不灰心丧气,也不失望绝望,他们有活头,有奔头……

  他们祈盼着特赦,或者等待着或许的哪一天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呢。他们或许已经在准备什么什么、谁谁谁逼供、迫害他们的证据,准备着哭着控诉那个暗无天日的时代。

  朝鲜战争爆发的时候,关在沈阳战俘管理所的国民党高级将领们兴奋异常,都以为天要变了,期盼着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老蒋反攻大陆,他们的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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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污吏都是国家的罪人,都是党和人民的敌人。反过来,贪官污吏早已认定党和人民以及国家都是他们的敌人。

  不要以为他们对你的不杀之恩感谢涕零、感恩戴德,他们反起来对你有刻骨的仇恨,那将是不共戴天的。所以,巨贪不死,大腐不亡,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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