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衰亡史,其实就是腐败史
就秦的灭亡来说,权力腐败,特别是统治集团的权力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延安时期,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向毛泽东提出了历史“周期率”问题。
■课题显示,用人不公是中国古代最大的腐败之一。
■历代腐败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活腐败,二是权力腐败,三是在前两者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风气腐败。
■中国历史上的反贪腐措施与制度建设同样源远流长,其成败更可以作为今天的借鉴。
2000年,在中央纪委建议下,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启动了“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课题研究,至2013年课题圆满完成。随手翻开80万字的课题定稿,记者看到这样一段文字:崇祯十年(1637年),明崇祯皇帝面对官僚队伍的腐败曾下罪己诏:“张官设吏,原为治国安民,今出仕专为身谋,居官有同贸易……嗟此小民,谁能安枕?”官员把做官当成了交易,金钱换来官位,怎么可能廉洁奉公?这样的人把持朝政大权,结果可想而知!仅仅7年之后,崇祯皇帝上吊,明朝276年的统治宣告结束…… 在中国改朝换代的历史更迭中,可以看到一次次上演权力被腐蚀的“周期律”。腐败一直像一个巨大的黑色幽灵,挥之不去,如影随形。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历朝历代腐败乱象种种
翻开历朝历代的历史,腐败始终蔓延在上自君主、公卿等最高统治集团,下至一般官吏的统治阶级各阶层中,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风气,最终导致王朝的灭亡。政治与文化一样,都会有一种传承,对于那些研究或关注当代腐败问题的人而言,对比历朝历代的腐败与反腐败,都会有一种似曾相识感。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课题成员之一的李传印告诉记者:权钱交易始终是历史上统治集团的腐蚀剂。权力可以换来金钱,金钱亦可以换来权力、地位乃至生命,权钱交易随处可见。典型者莫过于吕不韦,他用金钱为自己获得了相位,为子楚(秦庄襄王)获得了王位。这就是“奇货可居”这个成语典故的来历。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春秋时代,社会上却流传着“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谚语。
他们之所以能够“不死于市”,是因为金钱可以买通执法者,甚至买通执政者,换取他们的生命。古人说“刑不上大夫”,追求仕途巅峰,不仅是为了更巨大的利益,也是为了身家性命的安全。
东汉王朝公然卖官鬻爵,这一措施始于汉安帝。安帝永初三年,三公以国用不足为由,将关内侯等官爵,按其俸禄的多少而规定出不同的价钱,明码标价,像商品一样出售。卖官鬻爵之风到汉灵帝时进一步发展,他在皇家园林西园设了一个乌纱帽交易所,公开标价卖官。“这跟摊主叫卖商品没什么区别。”李传印说。
司徒崔烈用五百万买到相当于宰相的三公位,拜官之日,汉灵帝遗憾地说:“我手太软了,应该卖个千万的价钱呀!”崔烈到官后,问他的儿子崔钧:“社会上对我任三公有何议论?”崔钧回答:“大家认为你这个官职有铜臭。”“铜臭”一词即出于此。
正常选拔之外,“以财入官”的“捐纳”制度自秦汉后历代并不少见,其制度性腐败是我国历史上腐败形式的重要表现之一。
“身居高位,以权敛财者,代不乏人。”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课题撰稿人江小涛、梁建国介绍,南宋秦桧身为宰辅,贪得无厌,开门受贿,吏部甄选的官员必先要给秦桧送足钱后才能正式上任。《宋史·秦桧传》记载:“(秦桧)开门受赂,富敌于国,外国珍宝,死犹及门。”当时凡是南宋宫廷所稀缺的物品,秦桧家都应有尽有。像这样的贪婪者,可以说历代皆有。
课题显示,用人不公是中国古代最大的腐败之一。我国历史上的用人不公,主要表现为用人重亲属、重门生、重朋党、重同乡、重利益关系,出于个人爱憎、私利而非公心。汉代吏治废弛时,选举不实,被选举者多出自权势之家。地方长官选人,或选自己的亲戚,或选贿赂者,或选一些年纪轻、将来能报答自己的人为官,真正的贤才必然被排挤出去。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所长卜宪群指出,历代腐败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腐败,主要指统治阶级成员以权力为基础,贪婪无度地攫取钱财物,追求极度的物质享受,是个人私欲超越了社会常态和法制而产生的腐败行为;二是权力腐败,主要指侵犯、滥用、践踏公共权力,如独断专横、用人不公、权钱交易等,本质上是个人私欲凌驾于公共权力之上的腐败行为,严重时导致国家机器无法有效运转,公共权力演化成谋求私利的工具;三是在生活腐败与权力腐败基础上形成了社会风气的腐败,表现为某些重要社会群体的集体性腐败,甚至呈现出向全社会转化的趋向。
政以贿成,政以贿败:王朝兴亡“周期律”
腐败与王朝更迭有着直接的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李传印认为,历朝历代虽有贤明的君主和洁身自好的廉洁之士,但从总体上看,上自君主下至小吏,追求生活的腐化是一种常态。这是王权统治之下的一种必然。夏禹一生勤劳节俭,到了第二代启,变王位禅让为世袭制后,便好声色。第三代康,“娱以自纵”,发生了系列内乱,夏政权开始衰落。商汤鉴于夏亡的教训,实行仁政,也意识到腐化风气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然而,商汤之后,太甲即“颠覆汤之典刑”,商纣王所重用的奸佞费仲、恶来,都是好利、善谗之徒。周文王被囚,周人设法求到奇珍异宝、美女、良马,通过费仲进献,纣王大悦,便释放了文王。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政治贿赂,而贪贿者利令智昏,放虎归山,终于自取灭亡。最高统治者的严重生活腐化,是夏商灭亡的直接原因。
权力腐败是权力主体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利,从而给政治肌体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促其灭亡的一种腐败行为。相比生活腐败,权力腐败是更深层次的腐败。如果说三代的权力腐败还主要表现在最高君主身上,并带有制度性特征的话,那么进入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制的社会后,由皇权控制的各级官僚管理着整个社会,政治权力已无孔不入。
由于政治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绝对性,以权谋私成为普遍现象,也是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虽然并不一定都与生活腐败相连或相似,但运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家族及各种社会关系谋取私利的本质特征,使其危害不仅不逊于生活腐败而且更为严重。当然,权力腐败并不是独立于生活腐败之外的,而是与生活腐败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对当权者来说,生活腐败往往是权力腐败的先导,而权力腐败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生活的腐败。”卜宪群说。
权力腐败与王朝衰亡自古就是人们关注的话题。秦始皇一生为政很勤奋,作出了很大的历史贡献,但他是一个高度专权又刚愎自用的人,对权力的极度渴望和永远占有,导致他不仅生活奢靡,而且独断专横、贪戾暴虐,打击一切威胁与危害其政治权力的异己力量,把秦王朝推向了灭亡的边缘。就秦的灭亡来说,权力腐败,特别是统治集团的权力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卜宪群说,与最高统治者专权以及外戚、宦官、佞臣辅政弄权腐败相随的,就是遍及朝廷和地方大大小小官员的所谓官场腐败,它与一个王朝的衰亡亦息息相关。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而腐败是王权体制下的通病,这在战国时期人们就已有认识……
“政以贿成”是中国古代吏治腐败的集中表述,从中央到地方,从大臣到胥吏,贪污受贿、行贿徇私等贪赃枉法的政治行为和所体现出来的官场腐败现象,不胜枚举。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课题负责人之一的林存阳对记者说:明代中后期,腐败世风突出,社会上出现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人际关系、婚姻观念、教育观念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金钱,人们丧失了忠信、礼仪、仁德、孝廉这些社会正常运转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样下去,明朝灭亡是必然的了。
专家指出,历朝历代的衰亡史,其实就是腐败史。朝代更迭的这一“周期律”,就是王权统治的宿命。
反腐败为历代律法重典:但监督与被监督最终沆瀣一气
王朝如果任腐败泛滥,不反腐败或无力反腐败,甚至与腐败同流合污,形成广泛的腐败社会风气,这样的王朝其灭亡也就指日可待了。“中国历史上的反贪腐措施与制度建设同样源远流长,其成败更可以作为今天的借鉴。”卜宪群说。
我国历史上的官吏选拔自战国后大致经历了荐举功劳制、察举制、科举制等方式,官吏选用也包括在任官吏向更高一级升迁的考课性选拔,选拔出来还需要管理。从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国历史积累了丰富经验。
李传印向记者介绍,《韩非子·显学》中记载:“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重视从有实践经验的基层选拔高级官吏。秦代丞相李斯出身乡小吏,大将白起、王翦都是从战争中提拔起来的。秦代的客卿制从功劳原则出发,选拔了许多优秀人才。依靠功劳而非血缘获取官爵,本身具有积极的廉政意义。
历代选官都有具体科目,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制定被选举者的素质、年龄、身份等规定,监察部门要介入选举过程,对选举者和被选举者实施监督。如果选举不实,选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选举得人则予以奖励。秦统一前的法律就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汉代针对选举不实、举非其人的处罚规定更为细密。科举制推行后,对选举不实的防范主要体现在对考试过程的严密管理和吏部铨选过程中营私舞弊的处理。用人不公是最大的腐败,影响甚为广泛,对选举不实的连带性惩处也就成为历代法律所关注的重点之一。
监察制度与我国统一国家政权形成相伴随。秦汉初期最高行政长官之一的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有牵制丞相、监察百官的职责。他的属官御史中丞、侍御史为直接监察官。丞相府中的丞相史也有监察职能。地方行政机构中有与行政官并列的监察官。但直到汉武帝前,监察尚未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大致自汉武帝开始,朝廷设立司隶校尉监察中央机构,设御史中丞统领刺史,分十三个部监察郡,郡设督邮监察县,县设廷掾监察乡,形成了立体监察机制。
课题负责人李凭、楼劲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是唯一的国家监察机构。曹魏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察法规《六条察吏》,西晋出现了《五条律察郡》和《察长吏八条》,北朝出现了《诏制九条》等专门的监察法规。这一时期的监察特点是既纠违法,又兼举荐人才;既察为政政绩,又察官吏品行道德,奖惩并重。
“忽必烈说:中书是我的左手,枢密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医治这两只手的。”课题负责人关树东考察了元代中央设中书、枢密并列的御史台实施监察的情形。以《元典章》和《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律,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不端、沽名钓誉等,有具体的立法规定。明清两代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中央监察机构,统称“科道”,地方上以省为道派出监察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然而,由于历史与政制的局限性,政治权力干预监察权力的状态始终没有停止过。一旦帝王及其他各级行政官员出现权力腐败,那么监察体制往往会丧失其功能与意义。清代学者赵翼对明朝中后期监察制下的权力腐败与王朝灭亡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揭示,他说:“嘉、隆以后,吏部考察之法徒为具文,而人皆不自顾惜,抚按之权太重,举劾惟贿是视,而人皆贪墨以奉上司,于是吏治日偷,民生日蹙,而国亦遂以亡矣。”
“谤言”制度、养廉制度,以及予贪腐以重典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过尝试与施行,也曾取得过不凡的成绩。“但是,维护至高皇权与官员集体利益的政治制度本身决定了这些法制措施最终都以衰微收局。”卜宪群说。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这一课题,以丰富的文献资料客观呈现了历朝历代腐败与反腐败跌宕起伏的历史,保持着历史学家固有的冷峻、扎实与严谨.
中国古代的腐败与反腐败,与今天的腐败与反腐败一脉相承。腐败与反腐败,历史上决定了中国的命运,在今天,也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未来的前途与命运。(龙平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