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满:中国和俄罗斯遇到相同难题,法律到底要保护谁?

作者:李光满  更新时间:2024-03-26 08:05:43  来源:李光满说公众号  责任编辑:复兴网

  

  

  最近中国和俄罗斯遇到了相同难题,就是死刑问题,也是法律到底保护谁的问题。

  3月22日俄罗斯莫斯科近郊音乐厅发生严重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37人死亡。被逮捕的恐怖分子被送往莫斯科受审,但俄罗斯却遇到了一个宪法难题:俄宪法法院2009年宣布从2010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而且俄罗斯实际上已经从1999年就暂停了执行死刑。现在如何给这些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判刑就成了一个法律难题。由于宪法规定废除死刑,所以法院将无法判处这些恐怖分子死刑,最高只能判终身监禁,用纳税人的钱把这些人渣养起来。由此引发俄罗斯民众强烈不满。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罪有应得的恐怖分子继续活着?由于没有死刑,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采取残忍手段杀害民众,法律却无法严惩这些罪犯,这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出了问题?

  其实在中国同样有这样的难题。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13岁初中生被杀害,三名犯罪嫌疑人为受害人同学,年龄均已过12岁但未满14岁。以官方公布的事实可知,三名犯罪嫌疑人杀害受害人的手段极其残忍,三人用铁锹将受害人砸死,并对受害人脸部毁容,然后挖坑掩埋。事发后,三人毫无恐惧、同情、悔改,对生命和法律毫无敬畏,依然神情自若,甚至还有的在家里继续玩游戏。在警方询问时,他们还串通一气,做假证,误导警方办案。三个人作案的手段、过程、应对完全不像未成年人,甚至比某些成年人还要老道成熟。

  然而我国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虽然同时还规定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无法判处这些以残忍手段杀害其他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犯罪赚疑人死刑,这是我国刑法的一道死杆杆。而且我国曾多次发生已满12岁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最后都因年龄原因没有被判死刑,有的甚至没有被判重刑,其中一些人出狱后继续犯杀人罪。

  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是什么?是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安全,是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背弃了这些原则,无法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安全,无法维护社会公正,那么制定的这些法律显然就走偏了方向。比如对制造莫斯科音乐厅惨案、残杀137人的恐怖分子无法判死刑,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法律的社会价值何在?比如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未成年人还是要保护未成年杀人犯?当我们的法律着重于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时候,必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我们立法的本意是要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却保护了未成年罪犯,从更普遍意义上讲,是严重伤害了更多的未成年人。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由于受西方政治、宗教、法律思想的渗透和影响,我国的法律思想也在发生变化,很多让人不理解的司法怪象出现了。比如此前发生的一些明星偷逃税数亿元却未给予任何司法处置,比如大量贪腐分子非法获得钱财数十亿元、甚至数百亿元、还有的高达上千亿元,却都没有判处死刑。这就出现了大量贪腐分子将家属、子女移民到境外、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然后一人坐牢、全家享受几辈子也用不完的财富的情况。还有一些犯有间谍罪、出卖国家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重大甚至是巨大损失的罪犯,我们也从未判处死刑。

  由此会出现一种诡异现象,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繁琐,却离老百姓越来越远。以前我们所有人都可以明白的法律问题现在别说老百姓不懂,就是一些专业人员也不懂,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产业。另一方面是我们如此复杂、繁琐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严惩那些真正需要严惩的人,比如那些杀害未成年人的未成年罪犯、比如那些贪腐数百亿的贪官,比如那些巨额偷逃税人员都没有受到老百姓所期盼的严惩。一方面是法律越来越令老百姓高攀不起、望而生畏、望而生寒,另一方面又无法严惩和震慑犯罪分子。我们看到,我们的法律条文相比以前不知道增加了多少,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也不知增加了多少,但犯罪却并没有减少,贪腐分子仍然层出不穷,恶性杀人案件仍然不断出现。

  为什么会这样?当俄罗斯面临因废除了死刑而无法判处杀害137个平民的恐怖分子死刑的法律困境时,我们要问的是,俄罗斯为什么会废除死刑?其实俄罗斯废除死刑正是受到西方宗教思想、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中的“生命神授,不可剥夺”思想的影响,难道这些罪犯的生命是神授的,那些被杀害者的生命就不是神授的?要我看,他们的真实想法其实并不是什么“生命神授,不可剥夺”,而是通过废除死刑来宣扬西方的所谓价值观,宣扬西方的所谓人权。

  我们看到,美国是一个司法服务极为发达的国家,当然这里所说的司法服务极为发达,是指司法服务产业极为发达,美国的司法服务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占比相当高,司法成了社会的一个支柱产业。可尽管美国司法服务产业如此发达,美国的社会却并不安全,枪支、毒品泛滥,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社会严重不公,而且老百姓根本没有钱打官司,根本打不起官司。当法律服务成为一个支柱产业的时候,到底是应该庆幸还是应该感到悲哀?

  可以说是司法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发展出一个寄生于社会的产业,而是要严惩社会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丧失了这一原则和宗旨,司法服务产业就会成为一个新的社会不公的来源,就会产生一个新的社会寄生物。因为当司法服务成为一个产业的时候,老百姓维权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整个司法会成为有钱人们的社会特权。

  从另一方面分析,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石之一,当一个社会的司法离老百姓的生活和期望越来越远,不能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时候,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法律建设的方向是否出了问题。正如当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而变成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法律的时候,当我们的法律变成死刑不上贪腐分子的时候,当我们的法律变成刑不上偷逃税明星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如何守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何维护社会公正?如何惩处罪犯?法律不能变成法律党手中的工具,不能变成某些人违法犯罪后的保护伞。

  俄罗斯人现在后悔废除死刑,开始考虑是否需要恢复死刑,中国法律体系发展到今天,已经足够庞大,但也离老百姓越来越远,老百姓越来越难以读懂法律条款,越来越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权力、安全,而且法律服务费用越来越高,因此我们是否需要停下来好好反思一下,下一步我们的法律之路该怎么走。

  其实,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简单越好,越能让老百姓看懂越好,越能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越好,越能维护国家的安全越好,越能惩恶扬善越好,杀几个性质严重、罪大恶极的贪腐分子比制定一千条法律还管用,杀几个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杀几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买卖器官的罪犯比制定一千条法律都管用,重判几个偷逃税的罪犯比制定一千条法律都管用,杀几个出卖国家情报和国家利益的间谋卖国贼比制定一千条法律都管用。少年杀人犯罪为何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为何屡禁不止?贪腐分子为何越抓越多?是因为法律条款不够多吗?是因为法律覆盖不够广吗?绝对不是,而是因为法律虽然越来越多,却毫无震慑作用。

  中国也不时有人呼吁废除死刑,其实废除死刑只是西方宗教、法律和政治思想在我国的渗透和影响之一,并不是全部,有些人在中国宣传这些思想,其实是有其政治目的的,甚至可以说是进行颜色革命的一种形式。包括最近在中国舆论场上被一些人反复提及的所谓多元化思想,所谓控制对日本的仇恨情绪、所谓开放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所谓对美国要包容等等,都是整个西方反华体系的一部分,我们需要高度警惕。

  法律利剑不能仅仅高悬,法律利剑还要敢于亮剑,敢于严惩犯罪分子,敢于震慑犯罪分子,成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正的利器,成为维护老百姓安全和利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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