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某原告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最后法院判决为:为了实质性化解涉案楼盘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觉得这事应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先进行处理,因为涉及的人员太多。
感觉这判决书的逻辑实在是太牵强了,真佩服他们能找到这样的理由。
我想问问法官:你是依据那条法律,做出的判决呢?
《合同法》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法院不应该都是按依法去判案吗?什么时候要去考虑到房地产商的实际经营问题了?
就这个判决,最后还好意思收取9493元的受理费,这钱收的心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