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国家一定要禁止悖逆天理的政策法规

作者:张宏良  更新时间:2018-04-04 20:16:27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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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悖逆天理必遭天谴!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可以有疏漏,可以不合理,可以不公平,但是不能故意悖逆天理人伦。目前发改委这个31个部门联合打击“假离婚”的政策,就属于悖逆天理人伦。希望国家一定要加以制止,绝不能把中国变成一个悖逆天理人伦的国家。
        如果这次31个部门要打击的是伪造结婚证和离婚证的诈骗行为,我们举双手拥护。可是如果把那些按照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的人当作“假离婚”来打击,那就是悖逆天理的缺德行为。
        首先,今天的“假离婚”,完全是有关部门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法规强行制造的结果,是人为造成的现象。本来,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是鼓励人们结婚而避免人们离婚。俗语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可当今中国,却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而引导人们离婚的国家。我们还不知道有没有第二个这样做的国家。
        西方国家无论是税收还是就业政策,都鼓励人们结婚而不鼓励离婚。这次特朗普税改法案就很明显,同样收入的人,结婚纳税少而离婚纳税多;德国裁员也是先裁单身,单身裁完再在裁结婚的;用经济利益来制约人们离婚。毛泽东时代更是如此,通过制度、政策和舆论等一系列手段,来鼓励结婚而制约离婚。比如只有结婚才分配住房,不结婚就不分配住房,即使是干部也只能住集体宿舍。类似政策极大保护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根本利益。
  可是后来中国却反其道而行之,在分房买房等一系列问题上,用利益来强迫人们离婚,惩罚人们结婚。两个人结婚只能分一套住房,如果离婚则可以分两套住房。买房也是如此,结婚不能贷款买第二套住房,甚至现款买也不行,只有离婚才能贷款或现款买第二套住房。这种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逼人离婚政策,把无数恩爱夫妻逼上了离婚道路。如果不离婚,利益上就要遭到重大损失,一套房子对老百姓来说简直就是天大的损失,再加上子女又没有着落,哪个老百姓能够扛得住?只能为了子女,为了孩子,选择“假离婚”的风险之路。这是保住现有利益的唯一选择。可见“假离婚”完全是政策设计的结果,今天怎么能够把棒子打在老百姓头上!
  其次,既然要依法治国,就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是否拥有合法离婚证来判别真假离婚,而不能由各个行政部门和单位擅自按离婚时间长短来判断。如果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的规定,都可以超越国家法律,那还叫什么依法治国?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口号,岂不是会被彻底毁掉!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这种悖逆天理人伦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将把老百姓越来越赶到国家对立面上去,一旦发生中外冲突,将会把许许多多老百姓变成“汉奸”。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教训。本来,“假离婚”就是人们响应政策选择的结果,现在反过来又进行打击,岂不是在把老百姓逼上对立的绝路!作为制定这类政策的官员,都是受过教育的人,是具有良知的人,他们完全清楚制度调节和政策调节对婚姻选择的导向作用,事先完全知道这种单身优惠政策,必然会造成大量“假离婚”。可是他们仍然一边制定政策强迫老百姓去冒家庭解体的风险“假离婚”,一边又假惺惺地警告老百姓“假离婚”风险很大,这样做是不是太缺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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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用奇,朝用正”,对敌人可以兵不厌诈,出奇制胜;但是治理国家对待老百姓,则必须堂堂正正,绝不能进行政策欺诈。像现在这样,一边在经济利益的制度设计上引导老百姓“假离婚”,一边又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假离婚”。这样做与个别执法人员的“钓鱼执法”又有什么区别!过去我们党对待敌人还有一个“给出路”的政策,现在对待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有一个“给出路”的政策?如果我们要坚决打击“假离婚”,就不要制定鼓励老百姓“假离婚”的政策;如果我们鼓励老百姓“假离婚”,就不要对“假离婚”严厉打击。可现在却是老百姓无论离婚还是不离婚,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要遭到打击和处罚。这让老百姓还怎么选择!
  多年来我们一直呼吁,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如果是恶法治世则不如无法。发改委这种无论是否离婚都进行打击的政策——不离婚进行经济惩罚,“假离婚”进行法律惩罚——就属于典型的恶法治世,因为它让老百姓无从选择,无论怎么选择都是错,都会遭到惩罚。如此下去必然是法无定法,民无选择,国无宁日。
  现在,到了国家必须下决心治理这种恶法治世的时候了,所有法律必须具有惩恶扬善的同向性,给老百姓以弃恶从善的单一选择,绝不能彼此打架,让老百姓无从选择,怎么选择都是错,都要遭到各种处罚。就眼前“假离婚”来说,完全可以像毛泽东时代那样,像今天的美国和欧盟那样,通过经济利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让结婚的人获得更多利益,离婚的人减少利益。如此以来,“假离婚”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何苦还要31个政府部门来联合打击“假离婚”!
  现在 “假离婚”的确该解决了,离婚率突然火箭般上升,世界不知道的还以为中国人不知堕落到了什么程度。其实中国人婚姻挺好的,都是政策给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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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宏良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l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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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为买房假离婚”行不通了!从央行到公安部,31个部门出手!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

  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

  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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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现在,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门的联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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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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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婚姻登记失信面临惩罚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门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门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确实,上述新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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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北京“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门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

  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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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出台的房产摇号新政当中要求:离婚未满三年的,不列入刚需优先摇号序列。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行人士表示:

  “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此外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住所的小区物业、居委、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北京青年报4月1日报道了这样一起假结婚受害的案例。

  60岁的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则是通州区某村村民。二人认识不久,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迁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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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张某称,在拆迁完成后,王某并没有依约为他办理北京户口还要离婚。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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