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4章 (1)

作者:伍峰  更新时间:2015-08-01 08:15:25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石头

 

第4章 价值创造理论

本文研究价值理论的目的,是要说明价值的创造过程和寻找剥削产生的机制,为财产公权的实现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研究价值理论的原因,是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对于劳动和价值创造的认识存在重大错误,其结论也是错误的。

除马克思的理论之外,现有西方的所有著名经济理论都是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它们不能成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所以本文只以探讨马克思的理论为出发点。

价值理论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本文仅涉及与剥削产生机制有关的问题。为了使问题的论证更加科学,本文对必须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这些定义只适于本文。

4.1 资源

资源是人类满足自身消费和生存发展需要所能利用的已有对象。

资源是对人类而言的,必须是已经存在并且能够被人类利用的,不存在或不能被人类利用的任何事物都不能成为资源。随着人类能力的拓展,人类能够利用的资源就会得到拓展。资源既可以是自然产生的,也可以是动物或微生物生产的,还可以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资源既可以是有形的物体,也可以是无形的信息,如知识、思想、经验、规则、人际关系,等等。

一切在人类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就已经存在的资源称为自然资源。如阳光、矿藏、海洋、森林等。

一切需要人类介入才能获得的资源称为人造资源。如人类种植的各种粮食和果蔬,开垦的农田,建筑的房屋、桥梁、堤坝、道路,制造的工具、机器,驯养的动物等。人造资源由自然资源和人类的劳动成果构成。

消费之后不能或很长时间不能再生的资源称为不可再生资源。如矿藏等。

消费之后能够再生或能够得到补充的资源称为可再生资源。如植物、风力、太阳能、雨水等。

利用之后不会发生改变的资源称为不变资源。如天空、土地、海洋等空间资源(不包括他们所承载的事物,例如,土地资源不包括其所承载的土壤、岩石、矿藏,海洋资源不包括其承载的海洋生物、各种矿藏等),记录在案的知识、发明、思想、文化、规则等信息资源等。不变资源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不变资源还可细分为不可转移不变资源(如空间资源)和可转移不变资源(如信息资源)。不可转移不变资源在劳动过程中被利用时,它们不会注入到劳动产品之中,因此,劳动产品中不会含有这类资源的任何成份和信息。例如,用于生产产品的空间是不能被注入到产品中去的,任何产品都不可能包含生产过程中所利用的空间信息和特征。可转移不变资源则不同,它们在劳动过程中被利用时,会被注入到产品之中,产品中将包含有这类资源(如发明创造)的信息和特征。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电灯,之后按照爱迪生的发明制作的电灯,都包含有爱迪生这个发明的信息和特征,也就是爱迪生的这个发明作为资源被利用时,它被转移到了电灯之中,每个这样的电灯都能完成这个发明所赋予的功能。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功能是这个发明所赋予的,之后制作这个电灯的人的劳动是按照这个发明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制作这个电灯所使用的材料也是由这个发明所指定的。

利用之后会发生损耗的资源称为可变资源。工具、机器、原材料、能源、人力等都属于可变资源。可变资源可分为转移型可变资源和转化型可变资源两类。转移型可变资源在劳动过程中被消耗时会有一部分转移到劳动产品中,例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经过劳动加工之后,被消耗的原材料中的一部分会存在于劳动产品之中。如消耗铁矿石制成钢锭,铁元素会转移到钢锭中,消耗钢锭制成各种钢零件,钢会转移到各种钢零件中,等等。转化型可变资源在劳动过程中被消耗时没有任何部分转移到劳动产品中,但它们的消耗使劳动产品发生改变,如改变形状、改变位置、改变属性,等等,这种改变是资源以新的形式体现在劳动产品中,它们被劳动产品的形状、位置、属性等体现和记录,成为劳动产品的有效构成部分。

资源还有其它一些形式,这里不再列明。

4.2 商品和商品交换

马克思认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i]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不是以为中介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虽然是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而且不只是简单地为别人。中世纪农民为封建主生产作为代役租的粮食,为神父生产作为什一税的粮食。但不管是作为代役租的粮食,还是作为什一税的粮食,都并不因为是为别人生产的,就成为商品。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我插进了括号里的这段话,因为省去这段话常常会引起误解,好象不是由生产者本人消费的产品,马克思都认为是商品。——弗·恩】}最后,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ii]

马克思和恩格斯上述关于商品的定义和说明,基本上反映了商品的属性,但本文觉得还不够准确,因此将商品概念重新定义如下: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权利对象。

这个定义由如下三方面予以体现。

第一、不能被交换或不用于交换的对象不能成为商品。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能用于交换的,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就不能成为商品。为家人准备的饭菜,是属于不用于交换的物品,所以,这样的饭菜也不是商品。有些权利对象本身是可以用于交换的,但法律、习俗、道德观、宗教等禁止这样的权利对象被交换,这样的权利对象也不能成为商品。如贩毒、卖淫、销赃等涉及的对象。

第二、商品交换的本质是权利交换。

商品交换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本质上交换的是权利,所以,商品交换既可以是对象实体的 “以物易物”式的直接交换,也可是脱离被交换对象实体的“契约”式的间接交换。在商品交换产生的初期,主要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这是商品交换的初级形式,在这个阶段,权利交换的本质体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在货币出现之后,商品交换就可以脱离商品实体了,此时权利交换的本质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期货交易是一种典型的例子,在期货交易中,商品还没有生产出来,就已经可以交易了,这时交易的完全是一种权利。

第三、为一个对象赋予权利是这个对象能够被交换的前提。

不产生权利的对象不能成为商品。例如,一个人在皑皑雪原中抓一把雪解渴,由于这一把雪不会成为被争夺的对象,就不会被赋予权利,自然就不能用于权利交换,所以这一把雪就不能成为商品。实际情况正是如此,随处存在的空气等不产生权利的类似对象,也都不能成为商品。

像太阳这样的对象,既不能被赋予权力,也无法交换,自然不可能成为商品。

货币出现之后,商品的交换有了中间媒介,使商品的交换形式出现了巨大变化。

有货币介入的交换过程,称为买卖过程

买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形式,因为货币本身可以不是一种商品,但却可以成为预期的任何商品的一部分。货币是交换的中间形式,所以,出卖商品获得货币意味着交换过程没有完成,这种交易延迟为交易的灵活变化提供了条件。货币的出现不但极大地丰富了商品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更主要的是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提供了量化途径。有关价值的问题放在后文详细讨论。

进入交换过程之前的对象和交换过程结束之后的对象,都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因为它们此时都不是被交换的对象。一种产品从生产出来到落入最终消费者手中的过程属于流通过程,交换过程包含流通过程。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中间形式,也是商品的代表形式,货币的流通一定程度代表了商品的流通。自然,持有货币也是交换在持续进行的标志,或者说持有货币是交换没有完成的标志。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交换可以脱离商品实体,但货币不能脱离商品独立存在,脱离商品的货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货币不能在中途脱离交换成为与商品无关的独立对象。一旦某种货币中断了与商品的联系,不能兑换成商品,这种货币就作废了。

商品的买卖和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核心内容,由于买卖是商品交换的形式之一,所以可以用商品交换涵盖商品买卖。在后续的论述中,交换概念包含买卖。

商品交换过程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转移过程,在有货币介入交换过程的情况下,情况依然如此。当一个人出售自己的利益对象A时,他将失去A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但他换回了对一定量货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并能够用这些货币去换取利益对象B的所有权或支配权。

根据公权理论,任何公权都是人人平等拥有且不能被他人据为己有的,因此,在一个集体之内的任何公权,将平等地属于这个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如果AB属于一个集体之内的两项公权,ambm属于m的权利,anbn属于n的权利,那么,当mn进行权利交换而导致am属于nbn属于m (ambn交换),即m失去了am而拥有了bn (m拥有了bmbn)n失去了bn而拥有了am (n拥有了aman),那么ambn就属于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权利。无论这种交换被披上何种外衣(如合法的、自由的、平等的、公平的,等等),都改变不了这种交换发生了将他人权利据为己有的实质,从而必然使ambn均变为私权。由于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不同权利的交换,因此,用于交换的商品必将成私权财产,即商品的权利属于私权。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只有私有化的权利才能够通过交换进行权利转移。于是我们有如下结论:

私有化是商品存在的充要条件。

这就表明,商品只有在私有制社会才能存在。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就不再是一种商品,是不能被交换的。实际上,任何公权都是不能被交换的,公权化的人生权、政治权就是禁止被交换的权利。因此我们有一个重要推论:

任何公权都不能成为商品。

公权是人人平等拥有且不允许被他人据为己有的权利,因此,公权常常通过平等分配获得。

什么是平等的,衡量平等的尺度是什么,什么是平等分配,平等分配的内涵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前文对此有所涉及,但不够深入。对这些问题认识的程度,由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人类的认知能力确定,也由人类的共同价值观确定。由于涉及的问题复杂而又广泛,深入地探讨超出了本文的能力。

或许平等分配也会有权利交换的等效效果,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分配是集体的公共行为,不能私相授受,不能私自交换。前文已经提到,平等是与需求关联的,如果一个成员对某种权利没有需求,那么他不拥有这种权利也是平等的,自愿放弃平等分配到的权利不能认为是一种破坏平等的行为。南街村的基本生活资料开始是平均分配的,在物质生活丰富之后,分给村民的鸡蛋等一些食品吃不完,显示了平均分配这种平等观念的缺陷,后来他们改用购物卡,这样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放弃一部分食品份额而获得更多的其他食品份额,这样做并没有破坏平等原则(没有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因而得到了村民的一致拥护。对于一个集体的一种公权,其成员的权利的获得或上交,面对的是集体,无论是持有权利还是上交权利,他都不会真正失去这种权利,因为一旦他需要,他能从集体重新获得。南街村的食品分配改成购物卡之后,村民自由选择所需的食品,背后隐含了由村民自主决定的食品品种的交换,这种交换是村民面对集体进行的,它实行的是不产生利益争夺的面向集体的权利放弃和权利索取,是一种平等的需求平衡调节。如果由于生产力的限制而使部分食品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如果这部分食品遵循一定的平等规则实行分配而不是村民之间自由交换,它们依然不会成为商品,从而不会导致私有化。这一点极为重要,平等分配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的有效途径。有了这种机制,所谓只有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高度丰富之后才能实行公有制的谎言就不能惑众了。人们从此就知道:

在身命权有保障的情况下,无论在什么生产力水平下,无论物质财富缺乏还是富裕,人类都能建立公有制社会。

在一个教育和医疗属于公权的集体中,成员并不需要持续占有教育或医疗资源,他们只是在需要接受教育或需要治疗疾病时才需要得到这种权利。如果一个人极少生病,那么,他不能私自将他“节省”下来的权利让给一个经常生病的人,他“节省”的医疗资源只能上交给集体,经常生病的人多占用的医疗资源,也只能从集体获得。多生病的人不需要登门感谢少生病的人,也就是说,多生病的人没有感谢少生病的人,少生病的人也没有资格责备多生病的人。在私有制集体中,教育和医疗资源将会成为一种商品(有人称为产业化、有人称为市场化),成员需要用货币来购买教育资源或医疗资源,这样,甲馈赠金钱给乙,乙就能用所得到的这份馈赠购买更多的教育资源或医疗资源,他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这和甲将更好的受教育权或更好的医疗服务权馈赠给乙是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乙是需要感谢甲的。实际上,由于货币的特殊性,甲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货币转移给乙,都能使乙获得更多的商品特权,形成权利的私相授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能够判断:

公权的转移只能通过公集权实现,不能私相授受。

对于一种公权,在集体内部,成员富裕的权利只能上交给集体,成员缺少的权利只能由集体分配,不能私相授受或私自交换。私相授受或私自交换的权利就会私有化。

在公集权之外,物品可以成为商品,可以按照私权体制进行商品交换。这就表明,公集权是可以小范围实现的。一个家庭,可以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那么这个家庭就是一种公权集体。华西村、南街村以及以色列的基布兹这样的村级公权集体能够存在,也是对这种理论的佐证。

公权之间的交换是用分配替代的,完全公有制的社会,不再存在私有化的权利,权利都能以分配的方式满足个体对权利的需要,交换将不再必要,此时商品将退出历史舞台。

可用于交换和被赋予权利是一个对象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个对象成为商品,还有一些其它限制,例如被禁止的、强迫的交换过程所涉及的被交换对象,一般不能作为商品对待。例如,贩毒和卖淫是非法交易,所以毒品和色情服务不能称为商品。不过,后文会证明,当这些不能成为商品的对象被货币化之后,一切属性都会被掩盖,它们能够重新以商品的形式出现。这是需要认识清楚的。

商品交换本质上是权利交换,它是权利争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权利争夺中,平等和公平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在商品交换中,平等和公平如何发挥作用呢?

商品交换中的平等问题。

商品交换是一种财产权的交换,而财产权交换只能在财产私有制的条件下进行,由于私有制是不平等的制度,所以,商品交换是在财产权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但是,人生权和政治权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商品交换过程中可以实现人生权平等和政治权平等。因此我们有这样的结论:

商品交换过程中可以实现人生权和政治权平等,但无法实现财产权平等。

商品交换过程中财产权不能平等是由商品只能在财产私有制条件下存在和私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商品交换的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地位、资金、资源、信息、学识、见识、能力等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是导致商品交易难以平等的外在原因。商品交换发生的前提,一般是一方自身的某种供给能力不能满足自身需求而属于另一方的同种供给能力有富裕的情况,这种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和不平等,是商品交易不平等的内在因素。

商品交易的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能为商品交换注入平等成份的。

首先,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平等的基因。私有制社会的法律是维护私有制的,此时它是维护不平等的帮凶;公有制社会的法律是维护公有制的,此时它是维护平等的利器。所以:

合法的不等于是平等的,平等的也不一定是合法的。

其次,从集权的角度来评价,任何人的行为都要受到集权的各种约束,这些约束会以法律法规、宗教习俗等各种形式体现出来。

所有能够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的约束的集合,称为社会约束。

在商品交换行为中,自愿行为除了表示是一种受到自己意愿约束的自主行为之外,还必须是一种受到社会约束的行为。背离社会约束,即便有自主的意愿,也是难以实施的,因而不能转变为一种行为。所以:

自愿行为是受到社会约束的自主行为。

自愿行为是一种社会表达,也是一种法律表达,它是以社会约束为前提的,所以自愿行为不能等同于为所欲为的行为。

社会约束会掩盖着很多被迫行为,例如,在封建社会,穷人卖儿卖女会被披上“自愿”的外衣,因为这种行为满足上述自愿的定义,这种被迫行为之所以会被判定为自愿行为,就是由社会约束导致的。因为在封建社会,社会约束中包含有大量不平等的制度。

可见,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无法为商品交换带来平等成份。

由于商品交换过程存在的竞争性,商品交换过程必然是打破财产权平等的。如果不建立财产权平等的约束机制,商品的交换会因为竞争的存在而扩大个体之间的财产权差距,从而扩大社会的不稳定性,最终会导致社会原有平衡的崩溃,促使新的更加平等的社会生态的诞生。这是一种没有财产权平等约束机制条件下的自然过程,用这种自然过程建立新的平衡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是极为高昂的。人类已经开始学会了自我约束,这些约束体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就是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这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约束,是一种宏观的平等现象,这种平等现象的出现,是由商品交换的竞争性决定的。可见,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不一定能展现财产平等,但平等约束会在宏观上对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

商品交换中的公平问题。

实现公平需要建立相同的竞争基础。在竞技比赛中,公平是让影响竞争的主要因素基本相同,如身高、体重、性别等。在商品交换中,影响竞争的主要因素是价值(有关价值的内容将在[价值与货币]一节讨论,这一节先使用一些笼统的价值概念),因此,使商品交换实现公平就需要建立商品价值的“等价”基础。

那么,能否建立严格的商品等价体系呢?

首先,商品交换必然是不同对象的交换,准确地说,是不同对象所具有的满足不同需求的有用性的交换。出卖小麦买回衣服和鞋子就是这样的交换。那么,多少小麦与多少衣服和多少鞋子是等价的呢?或者说,小麦、衣服和鞋子的有用性是否能够用相同的标尺进行量化?

相同的物理量能够采用恒定不变的“单位”进行量化和比较,如力可以用牛顿为单位进行量化和比较,时间可以用秒为单位进行量化和比较,等等。相同的有用性或相同的满足需求的能力,也是可以进行量化比较的。如竞技比赛就是一种相同能力的比较活动,举重能力可以用重量单位进行量化比较,跳高能力可以用高度单位进行量化比较,奔跑能力可以用距离和时间单位进行量化比较,等等。

但是,不同单位的物理量之间是不能比较的,如重量与长度、时间与温度、电荷与硬度,它们之间都不能比较。人们无法建立它们之间恒定不变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给出多少重量与多少长度相等,也不知道多少时间与多少温度相同。同样,不同的能力也是难以进行量化比较的,一公斤举重能力与一米跳高能力无法建立固定的对应关系。同样原理,不同种类的商品所具有的不同种类的有用性或不同的满足需求的能力是不可比较的。因此:

商品交换不可能建立严格的等价体系。

然而,人们一直在试图寻找不同价值中的共性特征,希望以此建立不同种类商品之间的等价关系。马克思使用的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现在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使用的是所谓的边际效用。本文认为,无论使用什么方式,都不可能建立真正客观的商品交换等价体系。这是由商品交换的固有属性决定的。

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人类通过引入货币来量化“交换价值”,这是人类能够实现的最好选择,但是,货币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商品交换的“等价”功能,交易一直采用“议价”方式进行。

等价体系是一种定价体系,在无法建立商品交换等价体系的情况下,商品交换的定价体系也就不可能产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类选择了用议价代替定价。

用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这种无法得到的虚幻标尺(有关情况将在《公权论(中)》中论述)和边际效用这种主观标尺来量化交换价值,根本解决不了商品的定价问题。

商品交换采用议价方式,是商品交换无法建立定价体系的最有力佐证。

在议价体系中,不同种类价值无法比较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议价体系中不可能建立商品交换的公平基础。

既然不同种类的商品无法比较它们的价值,自然就无法建立不同商品的价值比较体系,那么商品交换的“等价”概念是否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呢?当然不是。在数千年的商品交换历史中,尽管从来都没有建立商品交换的等价比价体系,一切商品的交换都是采取“随行就市”的议价方式进行,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交换价格都在改变,但是,市场竞争和社会法则却在背后一定程度牵制着商品交换价值的改变,从而建立一种价值生态。这种价值生态是人类社会生态的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态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发生着相互作用,这就是现代经济学所称的市场经济背后“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其实并不一定反映的是商品的某种具体的价值,即既不可能是使用价值,也不可能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而是一种“社会价值”,即由各种复杂的社会作用决定的价值。因此,价值生态的社会性是其存在的基础。影响这个生态环境的因素非常多,决不是几个指标能够描述的。然而,无论哪种商品在用货币进行量化时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它的价值本身,一旦商品被货币量化,整个商品的其他价值属性就会被屏蔽,只剩下交换价值,此时商品就被货币化了。

商品被货币量化的过程称为商品货币化。

当商品被货币化之后,商品的交换就只有交换价值这一种价值在起作用了,这是商品能够建立“等价”比价体系的基础和前提。货币化的商品只包含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商品货币化之后,一切价值效应、社会效应和利益追求都会被分别归入成本和利润之中。实际上,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他们在给商品定价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关注和评估商品其它价值的作用,而只关注成本和利润。只有少数情况下商品的其他价值才会被关注。例如粮食的供应对于国家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价值,因此,政府会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关注和调控粮食的交换价值,保持粮食价格的稳定;出卖文物的人会“编故事”来增加售价等。

商品交换的本质是权利交换,在商品被货币化之后,也就意味着商品所包含的权利被货币化了,此时,货币和商品的财产权就建立了“等价”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它使人们能够把所有的商品都抽象为货币,而不用再关注商品的各种属性和价值细节。例如,人们在统计地方或国家的经济发展时,可以不用知道生产了多少大米和汽车,而只需要知道创造了多少货币单位的GDP

商品的货币化为商品交换建立“等价”体系建立了某种基础,也就为商品交换的“公平”性提供了某种基础,尽管这种基础本身没有任何公平的基因。

通过商品的货币化建立了商品交换的“公平”基础之后,商品交换的很多因素就能纳入公平的范畴了。首先是反对欺骗,如老少无欺、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等。其次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如反对囤积居奇、垄断市场、强买强卖、地下交易等。不过,在以竞争主导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以上这些不公平的行为是难以杜绝的。穿着讲究的男人和衣着普通的老太太在集市买菜价格不同是很常见的事情,“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现象轮流出现,说明至今人们也无法解决囤积居奇和垄断行为的兴风作良。

可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对于公平,其实人们作为有限。无商不奸、无奸不商才是贯穿商品经济始终的行为,这是私有制经济的本质体现。

买卖公平是人们的追求。为了使商品交易更加公平,人们会人为地引入一些约束机制,限制欺骗和不正当竞争。

由于商品交换本质上无法建立等价机制,这就为人为干预商品交换的利益走向提供了基础,使商品交换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所谓商场如战场,就是对商品交换存激烈竞争的深刻揭示。反过来说,商品交换竞争的存在,是商品不存在定价机制的又一个有力证据。

有竞争就会产生制约,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诉求。在商品交换中,最重要的有三个约束原则。即:

商品交换需要遵循合法、自愿和公平三原则

尽管如前所述,这三原则根本担负不起它们应该担负的使命,但人们还是在努力让这三原则发挥更多的制约作用。

在财产私有制社会,商品交换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和历史地位。私有制社会离开了商品交换将寸步难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财产公权会不断发展和扩大。社会福利就是一种财产公权的形式。财产公权的发展将使商品买卖和交换的空间不断缩小,总有一天,商品会结束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到那时,不再有买卖和交换。马克思理论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社会,实际上就已经断言了商品终究会退出历史舞台的宿命。



[i]  卡尔·马克思,中共中央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1月,P47,(源自中央编译局网站)。

[ii]  [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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