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 第3章 (2)

作者:伍峰  更新时间:2015-07-27 15:33:59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石头

 

3.3 集权

把多个成员的权利集中起来的权利称为集权,为集权贡献权利的群体称为集体。

本文关于集权和集体的定义极大地扩展了其传统含义,从而展现了很多新的特性,使其成为一个更基础的概念。

集权具有极为广泛的含义和复杂的结构形式,本文将只对其基本的特点和运行方式进行讨论。

几乎任何可以集中的权利都可以实行集权,可以只对一种权利甚至是一种权利中的一部分子权利进行集权,也可以对多种权利同时进行集权。集权适用的对象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组织或国家,既可以是人权的集权,也可以是产权的集权;集权对群体规模的要求非常宽泛,几乎任何群体(成员超过一个)都能实行集权;集权实现的方式非常广泛,凡是能够把权利聚集起来的行为,都可能成为集权的方式,例如结盟、组党、建教、聚会、征集、购买、交换、抢掠、偷盗、剥削,等等;集权对权利的约束程度非常宽泛,既可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自我约束的宽松要求;集权的结构、形态和层次多种多样,可以形成复杂的结构和层次,而且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集权的关联非常广泛,即使只是由一种权利的一部分子权利形成集权,由权利的关联性,也会将多种权利联系在一起,这既有集权内部多种利益的纠葛,也有与外部利益的联系和交换,集权的群体越大、集权的内容越多、存续的时间越长,其权利的关联也越复杂;集权的行使和权利分配具有很大的自由度,等等。集权的这些特点,使集权的形成、管理和行使具有很高的要求。

权利集中使用能够获得更高的能力。例如,人生权的集中,能够使大家的行为趋于一致,从而形成巨大的动员能力和行为能力,军队是人生权高度集中的组织,因而军队的动员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最强的;政治权的集中,能够使大家的思想趋于一致,从而形成巨大的凝聚力,政党是政治权高度集中的组织,因而政党是凝聚力很高的组织;财产权的集中,能够产生巨大的资源优势,从而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垄断企业往往是资源高度集中的组织,因而垄断企业具有强劲的生产力。

人生权的集中是以牺牲成员的人生自由为代价的,政治权的集中是以牺牲成员的政治自由为代价,财产权的集中是以牺牲成员对财产的支配自由为代价的。

一种权利的集权程度越高,集权对这种权利的约束就越大,成员支配这种权利的自由度就越低。可见:

集权程度与自由程度成反比。

任何一种集权的建立都是对这种权利自由的束缚,反之,追求集权权利自由的结果就是对集权的破坏。例如,出操是行为权的集权,在出操期间,集体每个成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约束,需要按照统一的动作和节奏行动,从而失去行动自由。如果有人在出操时追求个人的“自由”,就会破坏整个集体的操练,如果大家都不按照要求动作,那么,出操活动也就失败了,这种失败表现为一种集权的瓦解。

要形成集权,就必然要收集权利,这也意味着必然有一部分个体会失去一部分权利,也就是失去支配这部分权利的自由。

对于人权,由于权利依附于每个人,离开具体的人将不复存在,所以,与人权相关的集权,是通过约束和控制人来实现的。某个个体的某种人权受到约束和控制,就意味着这个个体失去或部分失去了这种人权。例如,实行了选举权集权的团体,属于这个团体的人的选举权将受到约束或控制,当一个人加入一个党派时,这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会受到这个党派的限制,而不能自由行使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了言论权集权的团体,属于这个团体的人的言论将受到约束或控制;实行了行为权集权的团体,属于这个团体的人的行为将受到约束或控制,等等。

人权类的集权,都需要形成人的集体,反过来说,人的集体都对应着人权类的集权。即:

形成集体是形成人权类集权的充要条件。

党派、宗教、协会、团队、联盟、军队、国家等都属于人权类集体。

人权类集权对个体的控制和约束是通过纪律、规章、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的。可以认为,任何一条约束或控制人的规定,都对应着一个人权类的集权。规定作用的边界就是该集权集体的边界。

在集体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出台规则是最常见的,这些规则的作用边界就是这个已经存在的集体。

集权并不是把大家的权利集中起来那么简单,任何一项集权的形成,都会伴随一系列新的集权的诞生,也就是说,集权都是以体系的方式产生、运行和存在的,单一权利的集权是难以长期运行和存在的。例如,当一项权利被一条新产生的纪律约束时,就产生了这项权利的集权,不过,要使这条纪律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集权,并使这项集权能够运行,就必须具有检查监督机制和违纪处理机制,检查监督机制和违纪处理机制的建立,就意味着需要产生新的集权权利。

对于产权,权利是依附于对应资源的,因此,产权类集权,可以脱离具体的人进行转移。所以,与产权相关的集权,是通过掌握和控制对应的资源来实现的。例如,国家层面的产权集权通过控制领土、领空、领海、矿藏等实现,企业层面的产权集权通过掌握或控制资金、设备、材料、技术、客户等实现,个人层面的产权集权通过掌握或控制住房、金钱、技能、知识等实现。

在产权中,有这样一类权利,集中起来并不增加,无限次分配之后也不减少。知识、信息等资源所对应的权利就属于这一类。本文将这类权利称为不变产权。不变产权是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不变产权应该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分享,而不能长期控制在少数人手中。

集权的产生是由需求牵引的,而任何需要集中力量办事情的情况,都是需要集权的情况。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其实就是利用集权办大事。“团结就是力量”是对集权优势的高度概括。

由于集权的巨大优势,没有集权的个体是无法与集权对抗的,可以说,形成集权是凝聚力量的基础,集权的程度越高,所凝聚的力量就越强,但成员受到的制约也越大。

集权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自然要求。事实上,动物的集体行动就是一种集权行为。人类在诞生之前就是一种群居动物,成为人类之后,集权行为得到不断发展,可以说,集权行为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

其实,任何群体的存在和维系,都需要集权作支撑,即使是一群“乌合之众”,也必然有集权在发挥作用,只是这种作用的力量很低,容易被破坏而已。“一盘散沙”是对没有集权作用的描述。在生产力特别低下的时期,人类需要通过集权的力量抵御自然灾害和敌人,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期,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离开了集权,社会立即会陷入崩溃。所以,权利一诞生就平等分配,不形成集权,是行不通的。群居的动物都需要一个“首领”,人类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也一直离不开“首领”,所谓“家不可一日无主,国不可一日无君”,都是集权的必然要求。即使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也一样需要领袖和各种各样的领导人。

分田到户的小岗村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几十年之中发展缓慢,就是分田导致了集权力量的瓦解,各自为阵,尽管每个人都很有能耐,但这些能耐都用于你争我夺的内耗上了,形不成合力。如果能够形成坚强的集权,即使积贫积弱、即使穷乡僻壤,也能战天斗地,创造人间奇迹。毛泽东时代的大寨、大庆、红旗渠等体现的就是这种力量。抗美援朝志愿军老兵、无手无脚的朱彦夫,拄着拐杖、拖着假肢,却能够带领村民把张家泉村这个著名的穷村、乱村变成全镇人均收入第一的村,也是依靠集体的力量,单干永远都无法达成这样的目标。

人类社会的集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权集权,另一类是产权集权。

人权不能脱离人存在,因此人权的所有权必定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人,人权集权只能是一种支配权的集权。奴隶主获得的是奴隶人生权的支配权,同理,皇帝获得的是国民政治权的支配权。这些获得的支配权实质上形成的就是集权。

产权是可以脱离人独立存在的,因而产权的所有权可以脱离具体的权利主体,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流转。所以产权类集权既可以是所有权的集权,也可以是支配权的集权。

由于产权权利能够脱离权利主体独立存在,因而产权类权利往往可以分割,这似乎表明产权类权利一般都是以集权方式存在的。但这种理解并不具有合理的含义,更加合理的理解方式,是要把产权与其所有者联系起来。即只有由不同成员贡献的产权才能称为产权集权。根据这样的理解,把他人财产权据为己有时,就必然形成产权集权。

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产权可以有复杂的流转方式,可以据为己有,因而产权集权的贡献者往往难以界定,所以产权集权的贡献者并不能形成明确的集体。

在私有制条件下,产权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因而地主、资本家可以占有他人产权的所有权,将其据为己有。

银行收集的存款,其产权属于存款人,所以银行的存款是一种支配权的集权。

在公有制条件下,产权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因而产权的集权只能是支配权的集权。由于人权的集权也只能是支配权的集权,据此我们有如下重要推论: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类社会的任何集权只能是支配权的集权。

这个结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我们建立公有制集体的基本依据,也是判断一个集权组织是否公有制的基本依据之一。

在公有制条件下,一切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集权体的每个成员。对于国家而言,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那么这个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公有制条件下,不能形成权利垄断者,既不允许专制者(个人或组织)存在,也不允许地主和资本家(广义的地主和资本家概念,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族或组织)存在,必须由人民当家作主。

集权成员不能平等拥有集权权利的集权称为私集权。

不能平等拥有权利,就意味着集体成员之间存在有人将其他成员的权利据为己有的行为,从而决定了其私权性质。由于权利的不平等有程度差异,所以,私集权的私有程度也有差异。

任何私权都是一种集权。

任何私权都必然包含来自他人的权利,因此,私权必然包含“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就决定了私权的集权性质。可以说,私权是私集权的极端形式,我们将其称为正私集权。

一个个体(例如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党派)领导人民夺取了政权,实际上就是取得了国家的管理集权,如果这个个体将所取得的政权据为己有(即所谓的打天下者坐天下),不允许其他个体(例如个人或者党派)执政,那么,这个政权不管为谁服务,它必定是一种私集权。同样道理,如果一支军队只能听从某个个体(例如个人或者党派)的指挥,那么这个个体实际上是将这支军队据为己有了,这支军队不管为谁服务,也必定是一种私集权。军阀就是军队私有化的典型。

私集权是最早出现的集权,因为财产权这种集权最早就是以私集权的方式被占有的。私集权的建立和运行方式相对比较简单。

私集权的建立和运行主要包括权利寻选,权利获取和权利行使三个阶段,简称寻权、获权和行权三阶段。

在私有制社会,对于不同的人,希望得到的私集权种类是各有侧重的,商人以积累金钱为主,军阀以壮大军队为主,政客以谋求政权为主,地主以积累土地为主,等等。当然,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面对不同的情况,其希望得到的集权可以不同。私权是以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方式形成的,因此,私集权必须有获得权利的对象,而这样的对象是需要发现和寻找的。可见,寻权过程是确定目标权利和权利来源的过程。

私集权的获权过程是一种权利占有的过程,以竞争或强行掠夺的方式夺取权利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私集权的获权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明争暗斗、阴谋诡计、巧取豪夺等有失公平公正、破坏平等的行为。

一旦完成对他人权利的占有,他人的权利就会变成“自己的”权利,从而能够“天经地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这些权利。

集权成员平等拥有集权权利的集权称为公集权。

公集权的成员既可以是子集权(次级集权),也可以是个人。

任何未经分配的自然资源形成的产权是一种产权类原始权利,它们在产生之初应该平等地属于有争夺关系的所有人。即:

任何未分配的产权类原始权利都是一种公集权。

尽管未分配的产权类原始权利是一种公集权,但是绝大多数产权实际上并不是自然地平等掌握在每个人手中的。几个人在发现一个野果时,尽管这几个人应该拥有平等分享这个野果的权利,但是在没有分配之前,产权是集中在这个野果上的,分配之后才能由每个人享用。产权的平等,需要平等的分配制度才能实现。产权的分配总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每个具体的人最终是否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取决于分配规则是否平等。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是一种规则,但这种规则是破坏平等的;市场规则是一种规则,它也是以制造不平等为目标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一种规则,这是一种体现了部分平等的规则;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是一种规则,这是一种更加平等的规则。相信在公权体制下,人民能够设计出更加平等的分配规则。

成员全部为个人的公集权称为正公集权,成员包含了子集权的公集权称为赝公集权。

我们把正公集权的成员称为公民。

公民只能是个人,这样,由公民组成的公集权就是正公集权。

读者需要注意本文定义的公民与传统公民含义的差别。根据公民的上述定义,一个人在一种集体中可能成为公民,而在另一个集体中可能就不能成为公民了。

我们把赝公集权中的个人成员称为赝公民。由于赝公集权所包含的子集权可以是正公集权,所以,赝公民在子集权中可以成为公民。

显然,本文定义的公民是一种非常狭义的概念,因为它仅仅只是针对正公集权而言的。这样,当我们谈论公民的权利时,就必须赋予两方面的严格的限制,一是所谈论的必须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公权,二是集体成员必须是个人。根据这样的定义:

公民不允许被代表。

实行代表制的政治制度,被代表的人都不能称为公民。

一般情况下,任何集权的个人成员可以用集权名称加“员”来称呼,如社员、队员、团员、党员、职员等。

在正公集权中,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在赝公集权中,虽然能保证各子集权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能保证各子集权的内部是平等的,更不能保证各子集权之间赝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样的公权也就不是真正的公权。

即使赝公集权中每个子集权内部的公民权利是平等,也不能保证赝公集权的所有赝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例如,为了保证赝公集权的公权性质,必须保证所有次级集权各自相对独立,互不干涉。由于各次级集权的集权形式和内容可以互不相同,其权利的分享形式也可以各不相同,对于一个集体是平等的行为,对于另一个集体可能就不是平等的了。以食物的分配为例,一个集体可能以个人对食物的偏好进行食物的搭配而不关注每个人所分配食物的价值和数量,因为这个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关注口味而不在意数量和价值,对于这个集体而言,这样的分配方案才是平等的。而另一个集体可能对所有人都采用同样的食物搭配,食物的分配按照食量进行,在这个集体中,让每个人吃饱是大家最关注的事情,所以,对这个集体而言,让每个人都吃饱才是平等的。可能还有集体认为每个人都分配同样的食物搭配和数量才是平等的,因为这个集体的成员需求差异不大,采用平均分配的方案才是平等的。等等。但是,由这些集体共同形成的一个大集体(赝公集权),即使给予每个子集体的食物是平等的(如何才是平等的由这个大集体的全体子集权成员决定),但对于这个大集体而言,难以保证集体中的所有个人(赝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来自于各子集体平等标准的不一致。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前的中国,吃粗粮和野菜被认为是过苦日子,但进入本世纪之后,粗粮和野菜被认为是健康食品,常吃粗粮和野菜已经成为富裕人的生活了。这种对事物评价标准的不同,是由人群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差异产生的,而这种差异是无法消除的。

所以,包含子集权的公集权,无法保证集权内所有公民权利的平等。形成这种不平等的根源,在于赝公集权中子集权平等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多重标准的存在。

集权的形成是以每个成员失去部分权利为代价的,公集权强调的是每个成员平等地贡献权利和平等地享有集权权利,并不强调集权的取得是否要求每个成员必须是自愿的,但是,在自愿的情况下,部分成员贡献的权利可以更多,享有集权的权利可以更少,这样的行为是对公集权的奉献,是一种大公无私的行为,是对公权的加强,是值得提倡的。反之,部分成员贡献的权利少,享有集权的权利多,这样的行为是对公集权的损害,是一种损公肥私的行为(权利私有化的行为),是对公集权的破坏,是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公集权提倡奉献反对掠夺。

尽管公平是平等在竞争条件下的延伸,但是,平等的并不代表是公平的,反过来亦如此。在关注口味平等时,荤食者和素食者可以平等满足饮食要求,但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关注价值的人来说,他会感到不公平;平均分配食物对于关注价值的人是公平的,但对于关注是否挨饿的人来说,就是不平等的。

在正公集权中,所有个人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平等,统一的平等标准对于每一个成员或许是平等的,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平等为公的公权体系,平等的优先级比公平更高。如果从竞争的角度看待平等和公平,那么:

公平是消除竞争开始的差异,而平等是消除竞争结果的差异。

得到广泛认同的“共同富裕”诉求,是消除竞争结果差异的,它只能在平等体系中才能实现,不可能通过公平体系达到目标。

正公集权必然是“全民所有”的。

“全民所有”的根本标志是集权的权利全部来自集体中的每一个公民,并且集体的所有集权权利平等地属于集体中的每一个公民。即使集体的权利被授予某个个人或某个团队,他们也只能是权利的代理者,而不是权利的所有者,被授权者只能用得到的授权为集体服务,集权运行所获得的全部利益都应该属于集体的全体公民。

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有表决权的全体公民决定,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种正公集权体。如果一个国家采用了代表制(如议会、委员会、代表大会等),由于代表必然属于子集权体,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制定者就必然由子集权发挥作用,因而必然是赝公集权体。赝公集权的决策与正公集权的决策结果往往不能保持一致,赝公集权中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往往与正公集权不同。随着公权的发展,正公集权将会在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正公集权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形成,小到几个人或者一个村庄,大到一个省、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只要公权集体的全部成员都是个人即可。

正公集权是完全公有化的集权,正私集权是完全私有化的集权,私有化程度介于正公集权与正私集权之间的集权,根据私有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类公集权和类私集权两种类型,类公集权中集权成员的权利平等占主导地位,例如赝公集权就是一种类公集权。类私集权中集权成员的权利平等不能占主导地位,集权由少数人掌握。

在本文的论述中,为了得到清晰的概念和避免问题复杂化,将尽量避免使用类公集权和类私集权作为讨论的对象,而是使用公集权和私集权这样比较笼统的概念,分别对应集权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和不平等的两种情况。

在公集权内,财产权的所有权归集体每个成员平等所有,在未分配的情况下,财产是共有的,这种共有是每个成员平等拥有。在公集权内,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对于生活消费品,支配权的使用将导致对所有权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成员支配权的使用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影响其他成员支配权的平等使用,二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占有公共财产从而妨碍其他成员对共有财产的支配。这种平等消费概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食物充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多吃,但不能多拿,如果剩余食物不进行分配,则任何人都不能拿走。家庭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公权集体,在很多家庭内部,财产是共有的,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平等分享和支配家庭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食量大的成员吃得多不会受到抱怨,即使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食量大的成员也能分配到更多的食物,没有收入的老人和孩子也能得到照顾,享有比较平等的消费权利。在这样的家庭中,每个成员可以允许有合理的“私房钱”,用于应对不时之需。由于是平等拥有私房钱,这种私房钱也是一种公权,但私房钱不允许私自占有共有财产,只能通过合理的分配取得。

平等的消费权利以不影响集体其他成员的消费权利为前提,这种不影响,一般需要以成员的无私奉献为基础,这种无私奉献既体现为对自己消费的克制,也体现为对他人消费的宽容。在人类社会,目前普遍做得最好的公权集体是家庭,更大的公权集体也存在,但不是很普遍。中国在毛泽东时代建立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体现公有制精神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在邓小平掌权之后被逐步摧毁。

在公有制社会,由于奉献和宽容的普遍存在,可以允许有人超出平等的合理消费,但却不允许出现特权者,不允许出现所有权的集权。

消费不会形成所有权的集权,只有占有才能形成所有权的集权。不允许出现所有权的集权,可以用一句比较通俗的话来比喻:可以“多吃”,但不能“多占”。不过,这里的“多吃”是有限制的。

人权类的权利,在权利产生之时就自然的平等掌握在每个人手上,所以,人权类权利是人人生而平等的。只有在制定了约束规则之后才会形成集权,因此,没有规则就不会有人权集权。“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就是对人权类集权的概括。例如,发言权在产生之时,是平等地掌握在每个人手上的,在没有制定规则之前,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时就是一种“七嘴八舌”的自由状况,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的意愿都能充分地表达出来,每个人说什么是不受控制的。如果制定了言论规则,那么,什么人在什么场合下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如何说等等,都会受到规则的约束,此时的发言权就形成了集权。

规则的使命是将分散的人权集中起来,可见,人权是否平等,决定的因素是约束人权的规则是否平等。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依靠武力获得控制人的权利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主要特点,即毛泽东所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用武力获得的集权,是“抢”来的权利,而实际上,建立人权类集权,除了武力抢夺,还有很多其它的渠道。在实行了政治公权之后,制定规则的权利就已经可以不通过暴力获得了。实际上,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之后,政治权已经开始实行公权,普通人已经可以部分参与国家的政治,已经有机会在制定国家运行规则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定制度和政策时能够把所有公民的意见平等对待,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政治权实现了公权的国家。

实行政治公权之后,国家政权就不再需要用武力夺取。封建专制社会政权的更迭需要通过政变、战争等暴力手段才能实现,而资本主义社会政权的更迭不需要通过战争,就是这个道理。

集权包含建立和运行两个步骤,建立集权是通过制定规则实现的,运行集权则需要一定的强制力。

产权类的权利,在产生之时就是以集权的形式出现的,因为它需要在分配之后才能属于具体的人。还有,任何产权的产生都离不开公共资源。阳光、空气、水、土地等资源都是公共资源,任何人的知识都是来源于整个人类的知识积累,而人类知识的积累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对于最极端的情况,与生俱来的身体、相貌、嗓音、对不同事物的敏感性等很多由遗传决定的资源和能力,都是建立在整个人类的进化基础之上的。所以,每个人的这些资源,不但是以人类群体之前的进化为基础的,同时也为人类群体以后的进化提供了基础,可见,人也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出卖人体器官、血液和卖淫等将被禁止,因为每个人的身体发肤为自己服务才是平等的,将自己的器官和血液自愿捐献出来为社会服务,也不会破坏平等原则,如果将自己的身体发肤作为商品出卖,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对于公权社会,这是不允许的。

由于权利的衍生性和关联性,单一种类权利的集权是极为少见的,因此,集权往往会形成比较复杂的综合体,在这种复杂的集权结构中,判断集权成员是否平等拥有权利是极为困难的,这种困难的根源之一,就是不同权利的不可比较性。

例如,人们在需要集中力量办事时常说,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但“钱”和“力”是难以比较的,出多少钱等于出多少力?不同的人在同样的时间内所出的“力”所产生的作用是否相同?对于集权利益由全体成员共同分享、不涉及利益竞争的集权结构,人们往往会乐意各尽所能,以贡献大为荣。但是,对于涉及利益竞争的集权结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这时,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往往成为追求的目标。对于无法比较的权利投入,必然导致权利的不平等。出钱的人(例如出资金的资本家)和出力的人(例如工人)为了盈利而组成的集体(工厂),在进行利益分配时,由于无法比较“钱”和“力”的贡献大小,就只能采用“议价”的方式。这种议价的方式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占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能够在这种议价中获取额外的利益,优势越大,获利越大。绝大多数情况下,资金是比劳动力更稀缺的资源,而且是一种集权,能体现更大的优势,所以,出钱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利益分配中能够得到额外的收益。

公集权的公权性质要求确保集权所关联的利益平等地属于集体每一个成员,而公集权的集权性质又要求权利集中使用,这就必然要求集权利益和集权权利有某种分离。这种分离需要通过合理的机制和规则进行管理,防止公权私化。公集权的运行比私集权更加复杂,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公集权的运行大致可以分为集权确认、集权授予、集权行使以及集权收回四个阶段。简称确权、授权、行权和收权四阶段。

公集权的确权阶段应包含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一个是集权的提出,另一个是集权的确定。

由于权利的高度关联性,一项集权的提出会受到其他集权的制约和影响,或者说新集权的提出会对原有集权产生影响。所以,一种新集权能否建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有一个被“确认”的过程,这种确认实际上是需要克服或者战胜来自各种力量的反对,使其能够被社会接受。一项能够取得成功的集权的提出需要高度的智慧,特别是在社会面临危机的情况下,如何找到应对危机的正确方法,从而正确地提出集权并得到大家的认同,需要卓越的才能。历史上的政治领袖,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建立集权的合适理由并利用了形成集权的有利条件,从而使所提出的集权不但能够得到广泛认同,而且能够克服原有种种集权的羁绊。一项公集权的提出,除了需要解决一般集权所面临的前述问题,还需要对公集权的授权、行权和收权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安排,让公权的运用能够为集体全体成员服务,能够有效防止公集权被私有化。

在社会面临危机的情况下,总是有能够化解危机的集权方案被提出来并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时势造英雄。

公集权的授权阶段也应包含两个主要步骤,一是按照公权原则从众多备选人(个人或团队)中确定符合要求的备选人,二是从符合要求的备选人中确定尽可能最佳的人选并授予其公集权的行使权。

其中确定最佳人选的过程是一个最重要的过程。这是一个发挥竞争作用的复杂过程,集权的授权往往通过集权决策实施,相关讨论在后面的[集权决策]一节中会涉及。

在公集权运用的四个阶段中,真正发挥集权威力的,是行权阶段。在行权阶段,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集权的威力。选择最佳人选行使集权,是使集权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措施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尽量减少对行权的干扰,提高执行效率,还需要在对行权过程干扰最小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监督,对行权者的行权失误、越权行事、公权私用等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理。可见,在行权阶段,既需要让行权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能力,减少干扰和分歧,也需要使权利的运行得到最好的监督,及时预警和处理。

集权的行使阶段,最需要关注的是如何防止以权谋私。无论是公集权还是私集权,被授权者以权谋私是一个千古难题。在封建王朝,帝王将权利授予他的大臣,大臣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从古至今,无论多么严厉的法律,贪官从来就没有被清除干净过。社会实践表明,公集权在抑制以权谋私方面比私集权具有更大优势,正公集权的优势更加巨大。这种优势的来源,在于公集权的权利属于集权的全体成员,权利的运行置于全体成员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腐败猖獗都是发生在权利高度私有化而失去民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公集权的收权阶段,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权者的行权出现重大问题时能够及时收回权利,二是授权到期后及时收回权利。

强有力的收权权限是维持公集权公权本质的保证,如果一项公集权被授出之后不能按照集体的意愿及时收回,就意味着公权被私有化了,这时的集权就不再是公集权了。

为公集权的授权设置授权期限,既是防止公权私有化的有力措施,也是及时更换最佳人选的有效措施,还是让其他成长起来的人享有平等公平竞争机会的必要方式。

把权利归还给每个成员意味着集权的解体,所以,集权收回不是将权利归还给集权体的每个成员,而是从被授权者手中收回授权,使被授权者不再具有行使集权的权利。

公集权的出现是集权发展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公集权发展的终极形态是正公集权。

我们常常听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样的表述,人民是个体人的复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表征的是一切权利属于由单个的人组成的集体,并且这些单个的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可见“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正公集权才有的性质,也可以理解为正公集权的通俗表达。

一切包含了子集权成员的集权体,是不可能正真做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

任何实行代表制的政治体制打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旗号,都是自欺欺人的。

集权在运行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的权利结构,正公集权的运行同样如此。需要强调的是,集权运行产生的权利结构所涉及的群体,不属于子集权,因为这样的群体并不是集权的成员,它们不能以集权成员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例如,股份制公司作为一种集权,其成员是股东,公司的各部门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公司运行产生的权利结构及所涉及的行权者群体,他们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也不能拥有公司的权益,而只能获取约定的劳动报酬。

当然,也可以从更一般的角度理解公司股东和所聘用员工的关系,把他们看成是一个集权体,其中股东“出钱”,员工“出力”,共同为公司的发展服务,各方按约定获取回报。

由集体全体成员共同平等享有的集权权利,称为公共权。

要注意公权和公共权的区别,公共权属于公权,是一种不分割的公集权。

由于公集权中的所有成员都平等拥有集权权利,因此,在集权内,公开透明,不隐秘,让集权运行在阳光下,是公集权的基本要求。

在集权内,如果一项集权以隐秘的方式运行,就意味着一部分集权成员的权利被剥夺,这项集权就已经私有化了。例如,在住房成为公集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平等分配住房,如果有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以隐秘的方式为个别人提供违反规定(如违反规定的程序、违反规定的内容等)的住房,那么,这些以隐秘的方式行使的权利,就是公权私用,就已经把公权私有化了。

在公集权内,是否允许存在军事机密、技术秘密、商业机密等秘密呢?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回答。第一种情况是整个人类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公权集体,也就是实现了天下大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军事对抗和商品交换,新的技术需要尽快推广而不需要保密,自然就不存在什么军事机密、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公集权都不允许隐秘行使。第二种情况是还存在国家和私集权,那么国家之间、私集权之间、私集权和公集权之间就会存在竞争,军事对抗和商品交换就可能存在,技术秘密就会为竞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机密、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就必然存在。从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机密只是针对集权之外的,公集权内不应该存在任何隐秘,即使军事、技术和商业行为,也需要对所有集权成员公开透明。不过,完全的公开透明将会大大降低竞争对手以间谍行为获取机密的难度。可见,在第二种情况下,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既能保障集权内部成员合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又能防止竞争对手获得核心机密。只要保密制度不破坏公权原则并得到全体集权成员表决通过,就可以按公集权的授权行为对待。例如,军事统帅得到全体集权成员授权之后,可以按照全体集权成员的授权内容自主采取军事行动,这些具体的军事行动可以秘密进行,成为军事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军事秘密只是对行动细节的保密,很多环节对于全体集权成员而言依然是知情的、可监督的和可控的。例如是否与他国开战,是否增加军事预算,是否发展新的军事力量和技术装备,是否裁军,军队是否有权干涉国家内部事务,等等,这些都需要让集体全体成员知情并共同决定和授权,要得到全体成员的监督和控制。由全体成员授权进行的所有军事行动,一切后果都由全体成员承担或分享,军事统帅只是行动的领导者和执行者,而不能成为利益的执掌者。

实际上,公权的发展必须要求所有集权权利无隐秘地运行,要求取消军事行为,取消商业秘密,取消技术秘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进行约束。在当前历史阶段,由于财产权是一种私权,保守技术秘密就是一种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措施,但保守技术秘密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专利保护制度就是鼓励技术公开并保护技术开发者利益的合理规则,对于不公开的技术秘密,不予保护,从而兼顾了技术公开和利益保护。

人类只有摆脱了军事威胁、商业欺诈、技术壁垒等束缚,才能实现更快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幸福。

加入和退出公权集体,必须满足公权原则,也就是不能侵害公权集体中其他人的利益。对于一个新成员,在加入公权集体之初,还没有为集体作什么贡献,但在平等条件的约束下,新成员也能平等享受集体的很多利益,如果在享受这些利益之后立即退出集体,可能导致收获大于付出,从而侵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可见,加入和退出公权集体,并不能像出入公共场所一样随心所欲。另外,由于权利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集权往往不可能是单项权利的集权,特别是一种社会组织,集权的结构往往都比较复杂,吸收新成员和成员退出集体都会产生关联影响。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加入或退出集体,即使集体中的某些成员反对集体的某些集权行为,也不能随意退出这个集体。例如公元前5世纪波斯帝国进攻雅典时,有一部分雅典人主张投降,有一部分雅典人主张迎战,但是,雅典人由于多种集权因素已经使他们形成了一个整体,如果主张投降的人和主张迎战的人各自独立行事,就会导致雅典作为一个整体的其它集权结构瓦解,这是这些集权所不允许的。所以,投降派和迎战派不能各自行事,不能各自建立新的集体来实施各自的意图,他们需要在意见对立的情况下做出整体的决定。雅典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采用民主投票,用多数人的决定代表全体雅典人的决定。在民主投票决定迎战之后,迎战的决定就成为全体雅典人的决定,其中也包括主张投降的人。这些主张投降的人也需要投入战斗,用生命去履行违背自己意愿的主张。雅典人最终在面对强敌的情况下取得了胜利,这份胜利毫无疑问也属于最初主张投降的人,因为他们服从了集体的决定,违背自己的意愿参加了战斗,从而为战争的胜利贡献了力量。如果雅典人不作出整体的决策,让愿意投降的人去投降,让愿意迎战的人迎战,那么,即使迎战的人也能形成集权力量,其战斗力也会大幅度下降,这种战斗力的下降,人数的减少也许不是主要的,整体集权导致的迎战派与投降派之间的其它权利的牵制和制约才是主要的。

可见,集权的力量,除了可以来自赞成者,也可以来自反对者,这才是集权能够发挥巨大威力的基础。

历史的发展将证明,让每个成员尽可能在加入和退出集权时享有更多的自由,体现出大度和宽容,展现平等的魅力,无疑是集权发展的方向。

人类由于集权的运用使自己获得了极高的竞争力,规模庞大的集权,其威力是极其巨大的,运用得当,就能为人类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如果运用失当,也会给人类的发展带来巨大灾难。在人类历史上,集权是造成人类灾难和罪恶的最大祸首。

希特勒的纳粹主义能够形成强大的力量,使德国迅速崛起为世界最强大的帝国,是集权运用的反面典型。纳粹主义是一种国家民族社会主义,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社会制度。国家民族社会主义为法西斯专制提供了政治基础,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国家民族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西斯专制,形成了举国一致的政治意志和动员能力,也就是形成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集权。德国法西斯能够形成巨大的战斗力,这种规模庞大而意志一致的集权威力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

列宁在成立人类第一个财产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之后,面对国内外强大反动势力的围攻和极端的经济困难,所实施的战时共产主义,以及以斯大林为首的苏联共产党在反击德国法西斯的战争中所运用的高度政治纪律,都是运用巨大集权力量取得胜利的典范。二战期间,力量相对较弱的苏联,如果不能利用共产党的思想高度一致所形成的比德国法西斯更加有力的集权力量,苏联要战胜德国是非常困难的。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的解放斗争中,在抗美援朝中,在两弹一星的研制中,以及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于集权的提出和运用,其水平都达到了极致。毛泽东关于人民和群众的大量论述,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毛泽东得到人民支持的基础,更是毛泽东能够在集权运用中发挥高超水平的内在原因。毛泽东把党支部建在连上,其作用就是在基层统一军队的政治思想,形成坚强的集权力量。可以说,毛泽东思想战无不胜的秘诀就是能够形成步调一致的坚强集权。

集权的威力如此巨大,因此,人类如何利用集权的力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服务,如何避免集权的不当使用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和不幸,是全人类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头等大事。

防止集权为祸人间的最好办法是实行正公集权,让集权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

Baidu
map